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强化科技治超手段提升信息化治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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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强化科技治超手段提升信息化治超水平

2024-07-12 02: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据相关报道:70%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车辆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运输有直接关系。“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已经成为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护国家路产路权、减少公路不恰当损坏,突破传统公路低效、高危险治超模式,研究利用现代化科技信息化手段及装备,构建治超非现场执法技术模式应运而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强化科技治超手段提升信息化治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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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

目前,治超路面执法最大的困难在于查处率较低,在各省市仍然存在数量不低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能被及时发现、查处,客观上助长了部分货运企业、司机追逐违法利润逃避执法的侥幸心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路多。治超路面执法无法解决违法超限车辆绕路、夜间集中出动等治超难题; 二是车多、过境货车多,执法力量不足。治超工作只依靠路面执法,治超执法人员疲于奔忙,路面执法力量不足。

传统的治超方法,现场执法过程中,拒绝接受检查、冲卡、逃逸、集体暴力抗法、软暴力抗法等阻碍、妨害执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

治超非现场执法减少了执法人员与被执法对象的直接对抗, 用客观方式固定证据,有效保障治超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此外,治超非现场执法可以有效地实现对违法超限运输案件的查与处的分离, 证据客观,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增加执法透明度,有利于推进治超阳光执法、防范治超廉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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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针对治超非现场执法有哪些指导思想?

为加快推进全省公路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极推动超限治理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科技治超手段,提升信息化治超水平,实现“机器换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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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据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强化科技治超手段提升信息化治超水平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依据二:《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依据三:《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据此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强化科技治超手段提升信息化治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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