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张掖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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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张掖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4-07-09 12: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甘肃省总河长令(第3号)即《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 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掖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 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张掖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和《张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张掖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跟踪、求真务实、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市总河长的领导下,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参与,每年考核一次。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河湖长制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情况,河湖管理督查、日常巡查、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第六条市河长制办公室按照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作为当年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分值95分以上且群众满意度85分以上的(“以 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 考核分值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三) 考核分值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 考核分值7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对本县区河湖长制年度工作开展自查自评,自评报告经县区总河长审定后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市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考核,汇总形成考核结果。

第九条 河湖长制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河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县区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报市总 河长审定后进行通报批评。通报对象应在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总河长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有关具体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形,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 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河湖〔2019〕267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县区总河长采用书面形式向市总河长进行述职,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交的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视为述职报告。各市级河流对应部门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按照《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河湖长等进行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河湖长制工作一线。

第+四条 严肃考核纪律,严把考核质量关,全面、客观、 公正评价各县区河湖长制工作。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的《张掖市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张河办发〔21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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