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226刑初17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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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26刑初17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23-03-10 11: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1226刑初170号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21]Z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滕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向宽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底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赵慈品(另案处理)经商议,以邓某某冒充麻阳县第一建筑公司老总,赵慈品冒充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仙人溪村村长,私刻“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印章,多次以虚构承包了相关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害人承建,并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骗取保证金的方式,共骗得赃款3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所得赃款被瓜分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8年底,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了张家界永定区仙人溪村安置区土石方工程、仙人溪村保坎工程,通过伪造甲方公司印章,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1、郑某2、欧自兴12万元。

2、2017年上半年,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了通往天门山后山的旅游公路土石方工程,通过伪造甲方公司印章,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3万元。

3、2017年末至2018年2月,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了仙人溪土方工程,仙人溪村鸡公岩一泸塘湾新建村道工程,通过伪造甲方公司印章,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11万元。

4、2017年11月,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张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挡土墙项目,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龙某12万元。

5、2017年12月14日,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项目,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龙某12万元。

6、2017年12月4日,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项目,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3、黄某1、郑某44万元。

案发后,邓某某退还了1.5万元赃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虚构承包相关土建工程发包给他人承建,并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骗取保证金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庭审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三起对田某的诈骗,他没有参与,此系赵慈品个人所为。第五起诈骗他没有经手钱,也未分得钱。

被告人邓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向宽贵以被告人邓某某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且退还部分赃款,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邓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底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赵慈品(另案处理)经商议,以邓某某冒充麻阳县第一建筑公司老总,赵慈品冒充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仙人溪村村长,私刻“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印章,多次以虚构承包了相关土建工程的事实发包给被害人承建,并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骗取保证金的方式,共骗得赃款32万元人民币,所得赃款被瓜分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了张家界永定区仙人溪村安置区土石方工程、仙人溪村保坎工程的事实,通过伪造甲方公司印章,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1、郑某2、欧自兴12万元。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了通往天门山后山的旅游公路土石方工程的事实,通过伪造甲方公司印章,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3万元。

3、2017年末至2018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了仙人溪土方工程、仙人溪村鸡公岩一泸塘湾新建村道工程的事实,通过伪造甲方公司印章,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11万元。

4、2017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承包张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挡土墙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龙某12万元。

5、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龙某12万元。

6、2017年12月4日,邓某某伙同赵慈品虚构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项目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3、黄某1、郑某4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向凤凰县某局退还了1.5万元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书证

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证明被告人邓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邓某某违法犯罪查询说明,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3月7日11时许,被害人欧自兴向麻阳县某局报警称其与郑某1、郑某2三人被邓某某和张家界人赵慈品以发包张家界永定区杆子坪仙人溪安置区土石方工程为由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诈骗12万元人民币。麻阳县某局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在湖南省中方县桐木镇黄家湾村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但当时因新冠疫情未能收监,对其取保候审。后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规定,麻阳县某局于2021年4月23日在中方县桐木镇黄家湾村付永红家中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

《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安置区道路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合伙协议》、收条和借条,证明2018年1月24日,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彭春元与麻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代表向某、邓某某签订一份虚构的《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安置区道路土方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郑某1、郑某2、欧自兴三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张家界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共同建设虚假的仙人溪安置区公路及附属工程。2017年12月9日邓某某就上述虚假建设项目先行收到被害人郑某1信用金2万元;2018年1月6日,赵慈品以借款方式向被害人郑某1借到5万元,担保人为邓某某;2018年2月7日赵慈品借到邓某某现金5万元(该款项实际是郑某1、郑某2、欧自兴三人的款项)。

《合同书张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项目》和收条复印件、《张家界索道公司挡土墙项目》《合同书张家界虾米溪挡土墙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张家界杆子坪土石方项目》《爆破施工合同》、押金条复印件,证明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与梁某先后签订了张家界索道公司挡土墙项目、张家界虾米溪挡土墙项目、张家界杆子坪土石方项目、张家界仙溪龙珠潭和杆子坪安置房爆破施工等合同书,并于2017年10月8日收到张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项目工程押金3万元。2017年8月21日,梁某、欧某3与龙某2、龙某3签订了张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项目合同书,2017年12月9日,梁某收到龙某2张家界仙人溪土石方项目保证金5万元。

《张家界索道公司挡土墙项目合同书》《张家界索道公司永定区仙人溪土石方工程合同书》《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公司仙人溪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仙人溪村鸡公岩一泸塘弯新建村道工程承包合同》、借条、收据复印件、田某所持卡号为6228××××5370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7年8月18日和2017年9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与田某分别签订《张家界索道公司挡土墙项目合同书》;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虚构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彭春元与田某签订《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公司仙人溪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1月5日,赵慈品收到田某现金8万元,同日田某从自己农行卡现支49900元。2018年5月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仙人溪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某与田某签订仙人溪村鸡公岩一泸塘弯新建村道工程承包合同》,同日收到田某工程质量保证金3万元,田某从自己农行卡现支3万元。

《合同书张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挡土墙项目》收条复印件、龙某1卡号为6227××××2343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与龙某1签订《合同书张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挡土墙项目》,同日,邓某某收到龙某1合同信誉金2万元,该2万元系龙某1于当日从一建设银行ATM机取现2万元。

《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收条复印件,证明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与黄某1、郑某3、郑某4签订了《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同日,邓某某收到黄某1合同信誉金4万元。

中标通知书、《2018年张家界永定区异地扶贫搬迁委托总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以及《湖南2018年异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分配表》,证明2018年5月23日,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单位联合中标湖南省2018年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建设任务分配表安排,张家界市辖区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并与张家界市辖区各县区签订合同协议书。

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资料,证明同案人赵慈品系张家界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仙人溪村六组人,该村民在的职务。

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没有规划、新建任何旅游公路建设项目,永定区仙人溪不在该公司经营范围内。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没有与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签订任何工程项目合同资料。2019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商务厅(湘商外资[2009]114号)文件批准,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张家界天门山索道有限公司。2010年3月4日,经向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准予张家界天门山索道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至此,张家界天门山索道有限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原印章已按规定销毁。

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资料,证明2019年11月20日该局通过查询核对,近几年以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的工程项目。

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该公司未与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张家界市天门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工程项目合同。2014年6月至2019年11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元松,公司启用的公章刻有防伪编号,名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该公司所有退休、在职(在编和合同制在内)人员中,无邓某某身份信息,邓某某不是该公司员工。

湖南省凤凰县某局扣押物品清单和收条,证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向凤凰县某局退还赃款1.5万元,同时该赃款被龙某2领取。

被告人邓某某所持卡号为6228××××2678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7××××9547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为6230××××0034中国建设银行卡的流水交易清单,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所持上述三张银行卡在案发时段内的资金收支交易情况。

证人证言

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他系麻阳县建筑工程工程总经理。2018年1月20日左右,本公司副总罗明华找到他称罗明华的朋友在张家界包了个工程,想挂靠本公司资质,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他表示同意。2018年1月24日,罗明华带着三名麻阳男子到他的办公室,拿出一式两份《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湾安置区道路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他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百溪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安置点工程,该公司是2018年3月8日进行施工,该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姓杨的老板承建,他不知道邓某某和赵慈品这两个人。

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他系张家界市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他所在公司没有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开发相关工程,他通过查看《张家界市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安置区街道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后,确定合同上的公司印章不是本公司的印章,本公司也没有姓名为“彭春元”的员工。他公司工程部合同都是由他请示领导后,由他负责签字签署。

证人郑某5的证言,证明他的父亲郑某1从邓某某和赵慈品手中承包工程,签订了合同,向两人交了保证金,但是过去两年工程一直没有动静,保证金也没被退回。2018年3月8日,他与父亲郑某1一起到张家界市永定区的一家宾馆内,当面将5万元的保证金交给了赵慈品,他当时还拍摄了一张赵慈品和邓某某收取保证金的照片。

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他通过郑某1得知邓某某从张家界市天门山旅游公司承包了保坎土石方工程,可以分包出来。他到张家山见到了邓某某,邓某某介绍与其一起的赵慈品是仙人溪村村长,后面还到现场介绍工地。后来,他到张家界和邓某某在天门山索道附近的宾馆里,邓某某以给赵慈品跑关系为由,多次从他手中拿了7万多元钱。期间,他将邓某某和赵慈品介绍给田某认识,后田某和和邓某某签订一个土石方工程合同,签好之后邓某某从田某处借了3万元钱。同时,赵慈品和邓某某讲仙人溪有三条道路需要修建,还带他到现场查看,他后联系了胞弟黄某1和老表郑某4以及朋友郑某3三人到张家界与邓某某、赵慈品谈承包修建道路的事情。2017年12月14日,郑某3、黄某1、郑某4三人和邓某某签订了《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并给邓某某4万元钱,邓某某将其中2万元给了赵慈品。

证人龙某2、龙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龙某2邀约龙某3一起做张家界土石方工程,两人到欧某3的店子里和梁某、欧某3谈做土石方工程的事情,梁某称该土石方工程系与欧某3合伙承建。梁某还称其与欧某3从张家界索道公司那里承包了天门山后门新修公路的土石方工程,由龙某2和龙某3来承包,就需交5万元押金,梁某讲该工程是从麻阳人邓某某手中包过来的。双方谈好后,梁某拿出一份《张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项目合同书》,龙某2和龙某3就在合同上签了字。第二天,龙某2、龙某3两人向梁某先交了3万元押金,梁某就打了一张3万元的收据。一个月左右,梁某和欧某3带着龙某2、龙某3到张家界查看工地,见到仙人溪村村长赵慈品和麻阳人邓某某,赵慈品两人要龙某2、龙某3两人回去准备下就可以进场施工。2017年10月,龙某2、龙某3给欧某3交了1万元押金。2017年12月,龙某2、龙某3给梁某交了1万元押金,梁某则打了一张5万元钱的押金条,但前面两张押金条未收回。

证人郑某6、欧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份,梁某喊郑某6、欧某3一起去张家界搞天门山旅游公路的工程。在张家界火车站,见到邓某某和赵慈品,赵慈品自称仙人溪村村长。在仙人溪村的村边坡上,赵慈品和邓某某称邓某某以麻阳第一建筑公司的资质和天门山索道公司签订了新修旅游公路的合同,需要找施工队来施工挖平,搞保坎。过了两三个月,经过欧某3的介绍,龙某2、龙某3前来谈承包施工项目,梁某告诉龙某2、龙某3讲其已经承包了该施工项目,并带龙某2、龙某3到现场查看,称索道公司需要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回到凤凰县后,梁某制作了一份张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项目合同书,并当天收取了龙某2、龙某33万元保证金,后又收龙某2、龙某32万元保证金。邓某某和梁某讲要收取工程保证金,是梁某和邓某某具体谈的,后来邓某某一直推迟开工时间,直到2018年,梁某找不到邓某某了。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他担任张家界永定区官黎坪社区仙人溪村支部书记。2015年至2019年9月,他没有听说过仙人溪村有新修旅游公路的项目,只是在2017年7月到2018年左右,仙人溪村村委会门口将原来的街道用水泥硬化扩建了1.5公路。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他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的组织委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他在仙人溪村任驻村干部。期间,仙人溪村境内只有一条1.5公路的公路路面加宽工程。仙人溪村的赵慈品从来没有担任过仙人溪村的任何职务,赵慈品在村里口碑不是很好,喜欢吹嘘自己。管黎坪街道办事处杆子坪异地搬迁安置点是由湖南省第四建设公司施工的,于2018年12月全部完工。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至2019年他担任张家界市官黎坪街道办事处仙人溪村村主任、村支部书记职务。2018年,仙人溪村只修建一条子伢线到面加宽工程。计划修建仙人溪村犀牛潭的第6、7、8、9组的组织道路项目,没有进入申报程序,一直没有得到审批通过。该项目是2018年5、6月份,有一个叫邓某某的麻阳老板想接包,答应自己先垫资,并在村里一空房里挂牌“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仙人溪村公路指挥部”和“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仙人溪犀牛潭庙塔大屋组公路建设项目部”。

同案人赵慈品的证言,证明2017年上半年,他与邓某某在张家山永定区的房间内商量,伪造天门山索道公司承包了一条新建通往天门山后山的旅游公路土石方工程、仙人湾犀牛潭公路硬化和保坎项目、安置房附属工程。由他冒充仙人溪村村长,邓某某冒充麻阳县第一建筑公司老总,收取对方工程保证金的方式进行诈骗。他们一起骗取了凤凰县的梁某保证金4万元,该笔钱交给了邓某某。骗取了麻阳县欧自兴的工程保证金10万元,麻阳县郑某1的保证金2万元,他拿了5万元,邓某某拿了7万元;骗取了田某的11万元,他拿了6万元,邓某某拿了5万元;骗取了龙某1的保证金2万元,邓某某拿了。虚假的工程合同和公司印章都是邓某某伪造、制作和提供的。

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欧某2陈述,证明2018年1月初郑某2联系了他称张家界有一个安置区的工程可以做,需要缴纳5万元押金,并称该工程系郑某2和郑某1一起承包的,两人已经和张家界那边签订了一份合同,交了2万元钱了。过了两三天,他取了5万元现金,驾车搭载郑某2、郑某1和郑某1的儿子到张家界永定区一家宾馆,见到了邓某某。邓某某称其通过朋友搭线,准备入手做一个安置区工程,可以给他一部分工程做,并带着他与郑某1等人到了一个地方看现场。回到宾馆,邓某某称要将其朋友赵老板(指赵慈品)喊过来,一起当面谈一下。赵慈品来到宾馆后,大家商谈了一会,邓某某提出要给赵慈品交5万元押金,他就将5万元钱经郑某1之手,交给了赵慈品,赵慈品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此后,他向邓某某催问工程相关合同,但邓某某一直推脱。2018年1月24日,邓某某称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好了,是张家界永定区仙人溪安置区公路及附属工程,他与兴兴元等人把邓某某从张家界带到麻阳县建筑公司,邓某某讲其挂靠在麻阳县建筑公司,该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印。2018年2月6日,邓某某联系郑某1称赵慈品手上还有一部分公路扩建工程可以承包郑某1做,于是2018年2月27日他与郑某1等人又给赵慈品交了5万元工程押金,赵慈品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之后,邓某某还与他、郑某1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商定分红比例,并由邓某某管理工程。此外,邓某某还以在张家界看守工地和打点开销之类的名义向他索要了7000元钱。2018年夏天,他和郑某2开车一起到张家界那个工地去打听从一位村民那,得知赵慈品经常到处在骗钱,根本没有实力来承包工程,但赵慈品和邓某某还一直骗他关系没有搞到位。

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证明他是通过郑某1介绍的,后被邓某某诈骗了。具体为郑某1讲其朋友在张家界有个工程保坎可以分包出来做,可以到张家界去看看,于是他与郑某1到张家界见到了邓某某。邓某某将他与郑某1带到一个地方查看讲系安置区,到时可以分包工程给他与郑某1做。回到宾馆,他与郑某1每人出了1万元给邓某某,邓某某打了张收条,内容为:收到郑某1信用金2万元。收款人邓某某,落款日期2017年12月9日。过了段时间,邓某某联系郑某1讲其朋友把安置的工程可以承包下来,大家一起搞个承包合同,多分点工程做,但需要交5万元的押金。后他就找到欧自兴,告诉欧自兴郑某1介绍的工程,他与郑某1在张家界已经签订了一份合同,已经交了2万元钱。过了几天,欧自兴驾车搭载他与郑某1以及郑某1的儿子到了张家界一宾馆,在宾馆里,郑某1给欧自兴介绍了邓某某是麻阳县吕家坪镇山跃村人,一直在张家界这边搞工程,比较靠谱。随后,邓某某将大家带到一个地方讲该地方要被搬迁出来,重新修建安置区房。该村村支部书记是邓某某的朋友,邓某某讲有把握把该安置区房屋修建工程拿下来,并给他分包工程。后回到宾馆,邓某某将朋友赵老板(指赵慈品)喊到宾馆。在商谈中,邓某某提出先交5万元押金给赵慈品。经他与郑某1、欧自兴商量,决定先交5万元押金。欧自兴拿出5万元钱交给了郑某1,郑某1将5万元钱交到赵慈品手中,赵慈品给他们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郑某1现金5万元,借款人赵慈品;担保人:邓某某;时间:2018年1月6日。郑某1的儿子对借条拍摄了照片。后他们三人一直向邓某某催要合同。2018年1月24日,邓某某讲才将合同签订下来,于是当天他们三人与邓某某带上合同回到麻阳。四人一起拿着合同交到麻阳县建筑公司。在建筑公司审查合同时,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就提出来合同相关资料不齐全,邓某某作了相应解释。后麻阳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签了字盖了印章,并要求邓某某将欠缺的资料马上补齐提供打麻阳建筑公司。2018年2月6日,邓某某再次联系郑某1告知张家界那边赵慈品还有一部分公路扩建工程可以承包,同样需要先交5万元押金。于是他们三人又到张家界找到邓某某,他们三人协商由欧自兴出5万元缴纳押金,并由郑某1经办。后,赵慈品给邓某某出具一张借据,借到邓某某5万元,借款人赵慈品。借款日期为2018年2月7日。当时郑某1与欧自兴解释赵慈品只和邓某某合作。后面他们三人就与邓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2018年夏天,他与欧自兴到张家界打听当地群众得知赵慈品是个骗子到处骗钱,开发工程不是赵慈品承建的。他们方知被邓某某和赵慈品诈骗了。

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下半年,他通过怀化市一位朋友认识了邓某某。过了没多久,邓某某电话联系他讲张家界有工程承包,是否愿意搞,但需交2万元押金。因为他身上没钱,便找到郑某2入伙,与郑某2一起到张家界见到邓某某,邓某某将他们两人带到一个地方进行查看讲该地方要重新修建安置房。回来宾馆后,他与郑某2每人出了1万元给邓某某,邓某某就给他出具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郑某1信用金2万元。收款人:邓某某;收款日期:2017年12月9日。后邓某某又联系他讲其朋友可以把张家界那个安置区的工程承包下来,可以多分些工程做,但需要交5万元押金。后郑兴胜找到了欧自兴要欧自兴入伙一起做工程,并告诉欧自兴他与郑某2交了2万元押金了,后他与郑某2、欧自兴还有他的儿子一起驾车到张家界永定区一家宾馆与邓某某见面,他向郑某2、欧自兴介绍了邓某某。邓某某讲其准备入手一个安置区的工程,并讲是以为朋友仙人溪村的老书记赵慈品搭线的,这个工程比较大。然后,邓某某带到永定区一个地方讲要重新修建一个安置区房。后邓某某将赵慈品喊到宾馆,赵慈品讲有百分之百把握将工程搞下来,邓某某提出大家一起合伙搞工程,但得先交5万元押金到赵老板手中。后由欧自兴拿出5万元现金交给他,再由他交给邓某某,因为邓某某只认他与一个人合作,至于其他人合资邓某某不管,邓某某接过钱后交给了赵慈品,赵慈品则给他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郑某1现金5万元。借款人:赵慈品,担保人邓某某,时间2018年1月6日。当时他们用手机拍摄一张照片。后来,他们三人每隔几天去张家界市找邓某某,要求邓某某提供合同,因为他们三人无相关工程资质,必须将工程合同挂靠到麻阳县建筑公司才可以。但邓某某一直推到2018年1月24日那天才将合同签好,然后将合同带到麻阳县建筑公司,麻阳县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审查合同时发现张家界方面相关资料没有提供,邓某某向工作人员作出相应解释。后麻阳县建筑公司听取邓某某解释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并要求邓某某将相关合同资料完善,邓某某答应完善资料。2018年2月6日那天,邓某某告诉他张家界那边有个安置房有附属公路要建设,愿意分包一部分工程给他承建,也仍需交5万元押金。之后他与郑某2、欧自兴商量,再由欧自兴拿出5万元押金。接着他们三人与邓某某见面,并联系赵慈品,赵慈品当日不得空,郑某2和欧自兴先回麻阳。次日,他将5万元押金交到邓某某手中,邓某某转交给赵慈品,赵慈品给邓某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邓某某现金5万元,借款人:赵慈品。借款时间:2018年2月7日。邓某某后将借条交给了他。后他们三人又与邓某某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拟定了分红。一直到2018年夏天的一天,欧自兴与郑某2到张家界工地上打听一个当地村民得知赵慈品到处骗钱,路基建设根本不是赵慈品承包的,他们方知道上当受骗了。

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他于2017年通过黄代生认识了邓某某。邓某某说张家界天门山索道公司有土方石、挡土墙工程,并带他看了工地,而后他们与邓某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又认识了仙人溪村自称为村长的赵慈品。2017年12月,赵慈品给他打电话称张家界仙人溪村老道湾至大马路水泥路要施工,可以交由他承建。他同意后,赵慈品带他到村道上查看。当天,赵慈品问田某要了2万元打点费。2018年1月份,田某、邓某某、赵慈品、黄某2四人商议,由田某准备好一份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交给赵慈品,赵慈品拿着合同出去不久就将合同签好了,然后就向他要了5万元合同保证金和1万元辛苦费,共计6万元。2018年5月份,因为天门山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他一直催赵慈品,赵慈品就要他来仙人溪村做村里的公路工程仙人溪鸡公岩一泸塘湾新建村道工程,并按照相同模式,赵慈品又从他手里拿走了3万元保证金。后面他到天门山旅游公司问了,该公司无彭元春这个人,公司印章也是假的,才发现被赵慈品一伙骗了。仙人溪鸡公岩一泸塘湾新建村道工程承包合同中李升祥不是李升祥签的字。

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三四月份,邓某某给他打电话称其在张家界那里承包有工程,并讲这个工程是张家山天门山索道公司承包给邓某某一条7.5公里的新修旅游公路和堡坎,价格比较好。他心想将此工程承包下来然后转包出去从中赚钱。他就与欧某3、郑某6一起到张家界永定区火车站宾馆与邓某某见面。见面时,赵慈品介绍该工程是其仙人溪村新建旅游公路,其系村长,该工程已经承包给邓某某承建,并带着他与郑某6、欧某3到仙人溪村的荒坡上观看地型。后他与邓某某在怀化市麻阳路口的“金爵大酒店”大厅签了一份承包合同,一共给邓某某交3.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他得知邓某某、赵慈品的工程是虚假的以后,又骗取了龙某2、龙某3的5万元工程保证金。

被害人龙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他通过朋友在龙大军介绍知晓并一起到张家界市看仙人溪村的挡土墙工程。回来后,在怀化市怀荣宾馆见到了邓某某,邓某某自称张家界挡土墙工程系其已承包,用的麻阳县第一建筑公司的资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之后,他又与邓某某一起去了张家界仙人溪看了现场。2017年11月份,邓某某通知他到张家界天门山索道公司前面宾馆签合同,在房间里,邓某某要他交2万元的信誉金。第二天,邓某某拿出拟好的《张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挡土墙合同书》要他签了字,之后他从自己的建行卡取了2万元现金给了邓某某,邓某某给其打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后面工程一直不能动工。后他到仙人溪村了解到邓某某承包给他的工程是假的,他才发觉被骗了。

被害人郑某3、黄某1的陈述,共同证明2017年12月13日,郑某3、黄某1以及郑某4经黄某2的介绍三人一起到张家界火车站旁边的一个私人小宾馆见到邓某某和赵慈品。黄某2介绍赵慈品系张家界仙人溪村村干部,张家界旅游公司的一条路由由邓某某承包,后大家一起去看了开发现场,邓某某在现场讲那里打保坎,那里修水沟。之后,他们三人就和邓某某签订了《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并应邓某某的要求给邓某某交了4万元的信誉金。后一直等着邓某某召集开工,没有回话,再后来联系不上邓某某,方知受骗上当。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年初,他与张家界市永定区村民赵慈品因给他介绍虚假工程骗取他5万元钱。而后他找到赵慈品还钱,赵慈品提出要他到怀化地区找人以介绍工程名义缴纳保证金方式骗取对方的钱,然后用骗得的钱偿还给他。2017年6月份左右,他当时通过朋友找到郑某1,告诉郑某1张家界有公路工程,如愿意承包,先得交2万元的押金。过了几天,郑某1、郑某2二人到仙人溪安置区看了下,实际工程不是他与赵慈品做的,然后介绍了赵慈品。郑某1、郑某2表示同意。过了十几天,郑某2给他的农业银行卡上转款2万元。后在12月份他给郑某1打了一张收条,今收到郑某1信用金2万元。大约过了半年,他给郑某1打电话告诉郑某1,他与赵慈品承包了仙人溪村公路保坎和附属工程,问郑某1愿不愿意搞,若愿意需5万元的保证金。于是郑某1、郑某2、欧自兴三人到了张家界一宾馆,他将准备好的张家界天门山旅游有限公司的承包保坎工程合同给郑某1等人看,然后他与郑某1签订好了合同,甲方是他,乙方为郑某1。三四天后郑某1就带了5万元现金到张家界宾馆将钱交到赵慈品手中,赵慈品当场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郑某1现金5万元,他签了担保人。骗得这5万元,赵慈品分给他2万元。过了大概一个月左右,郑某1给赵慈品打电话问保坎工程何时开工,赵慈品告诉郑某1自己手上有个安置区工程项目,已承包给了他,要郑某1直接联系他,他问赵慈品要多少保证金,赵慈品讲要5万元保证金。后郑某1、郑某2、欧自兴及郑某1的儿子四人到张家界,他和赵慈品将四人带到仙人溪安置区工程看了一下,然后大家回到宾馆草拟仙人溪安置区合同。然后将合同拿到麻阳县建筑公司盖章,后又去了张家界,郑某1四人将5万元保证金交给了赵慈品,赵慈品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邓某某现金5万元。郑某1当时讲不要打借条,赵慈品讲只认他一个人只能打借条。当时郑某1的儿子用手机拍摄了一张照片。他与赵慈品骗得郑某1、郑某2、欧自兴三人12万元钱,他分得5万元,赵慈品分得7万元,他都用还账和挥霍掉了。他与赵慈品通过上述同样方式以张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项目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凤凰县梁某的3万元现金,他分得1万元,赵慈品分得2万元,当时合同是梁某起草的,他拿着合同找到赵慈品盖章,他分的1万元被他挥霍掉了。后来就梁某案件被凤凰县某局立案后,他向凤凰县某局退赃了1.5万元。2017年11月,他以张家界索道公司修建公路的名义和龙某1签订了合同,骗得龙某12万元,他分得1万元。2017年11月份,他与赵慈品以及黄某2以张家界索道公司修建公路的名义和黄某2的老弟黄某1以及朋友郑某4、郑某3三人签订了合同,黄某2骗得三人4万元钱,他其中就是与黄某2一起吃吃喝喝未分得钱,另外他没有参与诈骗田某,田某被骗的11万元钱全部是赵慈品一人所为。2017年8月他在怀化火车站花了25元找人刻了一枚假的“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印章,并和赵慈品捏造一份甲方为“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湖南省怀化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道路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他在假合同上盖上怀化公司假印章,赵慈品盖了张家界公司假印章。他与赵慈品二人在张家界火车站一广告公司做了一块竖着的“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和一块竖着的“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仙人溪村公路指挥部”牌匾,之后在,将两块牌匾挂在门口冒充项目部。他与赵慈品故意编造张家界市永定区仙人溪公路及杆子坪安置房建设工程转包方式收取工程保证金进行诈骗。实际上该二项工程是别人承包的,与他和赵慈品没有任何关系。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在某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邓某某其在张家界市期间常住的宾馆和虚设的仙人溪公路指挥部和挂牌的麻阳县建设项目部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2)辨认笔录,分别证明案发后,在某机关的组织下,2019年11月14日,证人欧某3分别对邓某某、赵慈品进行了辨认,确定二人是对梁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案犯;2020年3月8日,被害人郑某1、郑某2、欧自兴,证人龙某2、龙某3分别对邓某某、赵慈品进行辨认,确认二人系实施合同诈骗的案犯。2020年3月14日,邓某某对赵慈品进行辨认,确认赵慈品系与其一起实施合同诈骗的案犯;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梁某分别对邓某某、赵慈品进行辨认,确认二人系对他实施合同诈骗的案犯。2021年7月1日,被害人黄某1对邓某某进行辨认,确认邓某某系对他实施合同诈骗的案犯。2021年7月2日,被害人龙某1对邓某某进行辨认,确认邓某某系对他实施合同诈骗的案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单位,并通过签订虚假土建工程合同方式,多次骗取多人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国家市场秩序,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庭审辩解其未参与本案第三起对被害人田某实施的合同诈骗。经查,本次犯罪中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同案人赵慈品的指证和证人黄某2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参与对田某的诈骗,故被告人邓某某该辩解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庭审辩解对于第五起诈骗郑某3、黄某1、郑某4时,他未经手钱,未分得钱。经查,该第五起诈骗系被害人郑某3、黄某1、郑某4三人向邓某某交纳4万元合同信誉金,并有书证收条和被害人郑某3、黄某1的陈述证言系被告人邓某某骗得了赃款4万元,故被告人邓某某该辩解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和退缴部分赃款,请求本院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而不予依法从轻处罚。但对于被告人邓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可在量刑酌定考量。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舒 伟

人民陪审员  龚开良

人民陪审员  张应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莉婷

书 记 员  黄俊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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