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春节期间能放炮吗?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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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春节期间能放炮吗?最新通知

2024-07-13 15: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擅自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确保禁放区域内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发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供应、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没收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五)区住建局负责督促禁放区域内施工工地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区工信局负责督促禁放区域内工业企业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暂停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审批工作。

(八)桥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大气环境监测,分析研判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九)东窑子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园区办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组建专门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巡查检查、防范制止、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对不履行规定、私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移送。

三、其他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10等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经开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开区区域范围内为禁燃区,实行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全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开区区域内,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拒绝停止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10等举报电话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营造春节期间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圈。

八、本通告如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特此通告。

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12月24日

万全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全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万全区区域范围内。

二、禁放时段

全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要求

(一)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充分发挥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牵头作用,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特别是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期间,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内宾馆、酒店、餐馆等场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烟花爆竹私放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取证。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区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并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四)区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的管理,落实殡仪馆、公墓等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对祭祀人员的教育管理,提倡文明祭祀。

(五)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负责做好我区空气质量监测,做好不利气象天气的应对,达到重污染天气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六)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等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严把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邮寄等环节,硬化举措,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筑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闭合环,保障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地见效。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通过广播、微信、横幅等宣传方式,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时,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宣化居民禁燃禁放烟火爆竹倡议书

全区广大居民朋友:

我区于2021年2月9日起,执行烟花爆竹全区境域全年全时段禁燃禁放,经过普法宣传,广大居民对“禁燃禁放”相关法律及规定已经熟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实现降噪音促环境,防火灾保安全工作目标,公安机关将在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为此告知广大居民群众:

全区境域全年全时段设为禁燃区,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区范围内买卖、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居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110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下花园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切实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

下花园区全域内为禁燃放区,实行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案件;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负责告知、督促商场、集贸市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四)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倡导沿街单位和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告知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燃禁放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门通报、依法处理。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所有施工工地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市生态环境局下花园区分局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大气环境监测,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承接省市两级快速指令发布和工作责任落实,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七)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对不履行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

0313-5187901(下花园区应急管理局)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崇礼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 新春佳节临近之际,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安全、绿色环保的春节,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出现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按照《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崇礼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崇礼全区范围内严禁邮寄快递、托运夹带、擅自买卖、非经批准运输、私自存储、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汽车、燃放烟花爆竹。如具有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严重者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区直各单位、社区及村委会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执法范围实行联动管控,依法打击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四、对于恣意妄为,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存储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均有权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怀来县关于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怀来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怀政布〔2023〕5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县空气质量的影响,推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县境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所有商家、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包括通过网络、微信等形式销售),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呼吁广大居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怀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张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以来我县在张北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县外途径合法车辆外)燃放烟花爆竹。今年我县仍然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县外途径合法车辆外)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2020年12月1日前,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三、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沽源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广大居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人们纪念隆重节日的方式之一。但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强烈噪声,并释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细颗粒物、硫化物等空气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炮皮碎屑也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此外,燃放烟花爆竹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为进一步减少空气环境污染,营造文明、绿色、安全的节日氛围,沽源县公安局向广大居民朋友发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守护美丽沽源”的倡议:

以身作则,做禁燃禁放“践行者”。自觉遵守禁燃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不违规燃放、购买、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文明行为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生活安宁。

争当先锋,做文明过节“宣传者”。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传播文明新风,倡导绿色生活,以更环保的方式,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凝聚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敢于担当,做良好环境“守护者”。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的行为,主动劝导,积极举报。

禁燃禁放工作人人有责,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与文明握手,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宜居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沽源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30日

康保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张家口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年任何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放区域:全县所有区域。

三、禁放时间:全年任何时段,特別是春节、元宵节、婚丧嫁娶、清明祭祖等特殊节点。

四、禁放规定:全县范围内严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全县严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各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

六、加强日常监管。农村禁放实行属地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县城建成区,居民小区由住建局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城郊村由康保镇负责;城管局负责全县宾馆、饭店、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及各类提供婚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

七、加强源头管控。县行政审批局严禁审批烟花爆竹长期销售网点及临时销售点;公安局、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仓储;县公安局、交运局负责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查处。

八、加强联合执法。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公安局、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发现燃放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怡安康城社区、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2023年1月6日执行。

康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尚义县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

尚义县全域,实行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一) 尚义县公安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 ,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案件;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所有施工工地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县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负责倡导沿街单位和商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告知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燃禁放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通报、依法处理。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严肃处理; 负责告知、督促商场、集贸市场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

(五)市生态环境局尚义县分局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大气环境监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对不履行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通报、依法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由相关部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 ,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公安部⻔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10 (尚义县公安局)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怀安县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怀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全时段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怀政告〔2023〕1号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为全县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23年仍执行全域全时段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怀安县域内全时段实行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二、县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管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社区居民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劝阻工作。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和氛围。

四、各乡镇是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五、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鼓励广大人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7927000(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怀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赤城居民禁燃禁放烟火爆竹倡议书

赤城县公安局

致全县居民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全县居民朋友:

我县于2021年1月26日起,在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在广大居民朋友的支持配合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两年来广大居民对烟花爆竹禁放相关法律及规定已经熟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赤城县全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岁末年初,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公安机关将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为此告知广大居民朋友:

一、全县境域全时段设为禁燃区,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县范围内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居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110

赤城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日

涿鹿县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涿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

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建良好的公共安全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

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禁止区域

涿鹿县全部行政区域。

三、法律责任

(一)在涿鹿县行政区划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单位、个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存放的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四、监管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遵守本通告工作。

(二)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共同遵守通告,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

(三)居委会、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有奖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公告的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6527242(应急管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蔚县居民禁燃禁放烟火爆竹倡议书

蔚县公安局

致全县居民禁售禁放禁存烟花爆竹的

倡议书

全县广大居民:

根据《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蔚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禁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及烧炸伤事故,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我县公安机关将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设为禁燃区,全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县范围内买卖、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对于违规燃放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燃禁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

2023年1月18日

阳原县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阳原县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妥善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三、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供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监管工作,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现有储存烟花爆竹的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上交至县公安局。

五、对劝阻无效,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任何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来 源| 百年桥东、经开发布等

编 辑| 赵丽莹

责 编| 耿翠联

监 制| 温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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