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活动中受伤谁担责?《民法典》里的“自甘风险”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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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活动中受伤谁担责?《民法典》里的“自甘风险”了解一下!

2024-07-12 02: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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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会产生“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既会影响大众对于体育的热情和热爱,也不利于社会各方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

实践中,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易发生受伤等情况,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如参加马拉松竞赛活动中参赛者去世,要求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等。对于自愿参加对抗性、风险性较强的体育活动,以及学校等机构正常组织开展体育课等活动学生受伤发生纠纷时,责任究竟该怎样界定?

20岁的张强是一名大学生,他酷爱运动,特别是篮球,在校期间经常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队。

一天,张强在学校进行篮球小组对抗训练时,因为用力过猛,导致自身左膝扭伤。篮球队刘教练让同学将张强送回家休息。张强回到家后,认为自己身体强健,躺几天膝盖就会好起来,就没有进行治疗。但在休息一个月后,张强认为受伤已经痊愈,开始了正常活动。结果,他在下楼梯时突然感觉到左膝不舒服,无法正常走动,才赶紧到医院就诊。

经过住院治疗,张强的左膝的病情稍有好转,但不能恢复如初。经鉴定,张强左膝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张强知道结果后嚎啕大哭,他根本无法接受自己伤残的事实,一想到自己以后不能再常常参加自己热爱的运动,张强陷入到了消极沉闷的情绪中,责怪教练和学校没有及时送自己去治疗,才直接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不久后,张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他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总计13余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强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相应的对抗训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对于张强的受伤虽无主观过错,但张强受伤后,学校并未安排张强立即就医,不能排除未及时治疗对张强伤势的预后产生不良影响,亦不能排除张强目前的伤残后果系训练时所受伤害所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学校向张强支付相应费用。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篮球运动是一种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对抗性特点,队员之间在快接投篮、防守和抢攻运动中身体接触机率极高,在激烈的对抗运动中,很难要求行为人每次在做出下一个动作之前都要经过大脑的慎重考虑。因此,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成年人参加的篮球活动参与者对参与此项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张强虽在学校组织下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训练,但亦属于自愿参加训练,因此他本人对于训练过程中因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学校教练在张强受伤后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也主动询问了张强是否需要就医,但张强表示可自行就医,并且张强在事发第二日前往医院就医,学校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对张强未及时进行后续治疗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基于学校系张强拟参加之体育赛事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因此对相应费用的数额予以了下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郫都区司法局 副局长 张伟(右)

四川善嘉(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梁巧 (左)

法律上什么叫做“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也叫自甘冒险、危险的自愿承担。可以解释为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规定下来,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在法律中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自愿参加对抗性、风险性较强的体育活动,以及学校等机构正常组织开展体育课等活动学生受伤发生纠纷时,明确责任的界限是有利的。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作为对侵权责任的抗辩,自甘风险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理论或实践所认可。

现代社会中,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活动的风险大量存在,但是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有些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

哪些活动中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②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③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④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来看,在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是不能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虽《民法典》将自甘风险作为绝对免责事由。但这并不等于即使在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一定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在受害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该文体活动的风险时,更不能将其认定为自甘风险。

本案中,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篮球运动是一种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对抗性特点,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张强虽在学校组织下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训练,但亦属于自愿参加训练,因此他本人对于训练过程中因身体碰撞而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但基于学校系张强拟参加之体育赛事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自甘风险”这一免责事由的确立,对于澄清理论上一直以来的纷争,缓解司法实践中的乱象有重要意义,虽然这一免责事由仍有很多具体的内容需要规范,但对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因“自甘风险”引发的纠纷仍有重要作用。

文体活动参加者和组织者应注意什么?

对于参与者而言,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②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③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组织者而言,应注意以下方面:

①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②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③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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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条款纳入《民法典》,将有利于解决此类矛盾,进一步释放大家的健身热情。“自甘风险”条款彰显了学校体育的法制理念,体现了时代进步,契合公平公正的法律本质,对促进学校体育和青少年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原标题:《竞技活动中受伤谁担责?《民法典》里的“自甘风险”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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