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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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探索与思考-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论坛 博客 客户端 首页 >法学 > 法院工作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探索与思考 2004-02-28 08:35: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骆军 李照彬   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论证客观,说理透彻,引用法律条文准确,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文明和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近年来,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改革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有效的举措,裁判文书总体结构格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法官们积极尝试着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地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主要证据,裁判说理有明显加强。但是,有的法官在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时,总是以一种公文的语气,千篇一律地将所涉法条名称予以简单罗列,而社会大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难免产生对案件适用法律内容的“不知情”,易于造成对裁判产生异议,甚至造成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2003年6月至8月,四川省高级法院指定宜宾中院和宜宾县法院、屏山县法院进行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试点,落实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虽然是裁判文书制作中一个局部的变化,却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实质性进步,表明了法院司法水平的提高,使审判活动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增强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基本内涵   (一)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概念和特点。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终结制作各类裁判文书时,须引明裁判所根据的法律条文全文通过以法论理的演绎,使当事人知晓裁判法律适用的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继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试点期间,四川宜宾法院共制作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的法律文书84份,其中市中院34份,宜宾县法院31份,屏山县法院19份。在所制作的84份文书中,有刑事裁判文书37份,民事裁判文书25份,行政裁判文书22份。经对这些文书进行分析,归纳出以下特点:   1、采用多种类型引用法律条文。一是采用融入式引用法律条文,即将法律条文的引用融入于裁判文书的说理之中,法律条文的引用实际起到支持说理的功用,不再单独起附页引用法律条文。以融入式引用方式制作的裁判文书为45份,占试点文书制作总数的53.5%。二是采用附注式引用法律条文,即在法律文书正文之后专门加附页载明法律条文,以支持裁判结果。以附注式方式制作的裁判文书有39份,占试点文书制作总数的46.5%。三是既在法律文书说理部分概括引用法律条文,又另加附页引用法律条文,这又可称为综合式,它兼具融入式和附注式两者的特点,以这种方式制作的法律文书有23份,占试点文书制作总数的27.4%。   2、各类裁判文书均实行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在这次试点工作中,宜宾法院各试点单位均全面推进了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试点工作,对各类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所制作文书既包括处理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书和调解书,还包括解决案件程序问题的裁定书。其中制作判决书80份,制作调解书2份,制作裁定书2份。无论是以一审程序结案的案件还是以二审程序结案的案件,我们均根据其不同特点在裁判文书中全文引用了法律条文。   3、引用条文涉及我国法律的各种渊源。在所引用法律条文中,既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有行政规章,还有有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党政文件;既有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也有依据基本法授权性规范,由高级法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损害赔偿计算根据等;既有正面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的条、款、项、目,也有判决主文与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反面对应关系的条文引用;既有办案中必然涉及的重大程序法条文规定,如案件主管争议、指定管辖等,更有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条文引用。   4、较为充分体现了个性特点。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具体反映,客观上要求制作时要因案而宜。同时,既然是试点,就应鼓励各试点单位不拘泥于格式,积极探索。体现在文书制作上,引用条文程度总的根据支撑判决结果需要而定,具体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说理裁判需要灵活掌握,没有作硬性规定;对程序法、实体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行政性规章的引用顺序,原则上按说理顺序和判决顺序为依据,打破了以往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的一般惯例,甚至在同一部法律中也有颠倒引用条文顺序的现象。这不太符合法律逻辑,却实际上真正对事物发展辩证规律和案件审理先后顺序起到客观反映。    (二)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原则。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以法论理原则。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裁判要做到以理服人,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根据法律依据支持说理,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继而守法,严格履行法律义务。肖扬院长在1998年谈到裁判文书改革时提出“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的要求,落实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就必须着眼于法律,以法论理,以法服人。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论证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哪些诉讼请求合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合理。适用的法律应具有法理分析内容,在法规竞合、冲突,法律漏洞或当事人对法律本意有异议时依法理对法律的内涵予以阐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2、符合辩证逻辑规律的原则。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要求事实、证据、法律、裁判结果四者间形成紧密的论证逻辑联系。这就要求法官在引用法律条文全文采写裁判文书时,一是必须将事实和法理有机结合起来,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应予以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迫使其增强逻辑严密性,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条文引用先后顺序须顺应案件发生和发展先后顺序,并兼顾判决主文罗列顺序;三是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引用顺序,不同类型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上,原则上要按照先程序后实体和法律不同效力级别的顺序进行引用;四是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一般要用动宾结构来表达。当宾语是刑法等实体法时,动词应用“触犯”;当宾语是程序法时,动词应用“根据”;当宾语是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动词应用“参照”。   3、引用全面的原则。引用全面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裁判文书要全面、客观地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主要证据,那么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就要求有针对性地全面辅之以引用法律条文全文,以求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指的是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应注意条文内容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   4、讲求实用的原则。法律价值在于它的实施,在于法律能否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双方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进行评断的书面载体。以民事案件为例,从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分析,绝大部分纠纷是市民之间因婚姻家庭以及乡邻相处所引起民间纠纷,也就是说,我们司法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一般市民。法官实际处于法律制定和当事人适用法律的沟通者角色,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实际上是通过将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事实进行有机结合,对共性的法律进行展示和阐释。这就要求法官在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时,基于对法律精神和市民知情权充分尊重,既要做到旁征博引、法理透彻,又要做到通俗易懂、方便操作,力求做到文风朴实、通俗易懂,不故弄玄虚。   5、注重效率原则。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追求的永恒主题,二者均需兼顾,在实现公正的前题下,必须强调效率。如果一项改革措施将较大损害审判效率,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在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中,存在裁判文书向详尽方向发展趋势,但也不能绝对化,这里还存在一个效率问题。在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时,并不是说通过将条文进行堆积,把文书搞得越复杂越好,而要正确把握引用程度,采取有效的引用方法,做到该繁的繁,该简的简,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和谐统一。   6、保障原则。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改革的实施,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对法院现代化工作水平的实际检验。要有效推行这一改革举措,必须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为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同时,这项改革还将增大司法资源的投入,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信息化办公装备,客观上要求提供应有的物质保障。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具体问题 根据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我们积极探索科学可行的裁判文书法律条文全文引用方法。   (一)关于条文引用位置的评断。前已述及,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有融入式、附注式和综合式三种形式,那么,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究竟应如何选择适用,本文试作判断。   1、适用融入式的理由:一是因为在裁判说理过程中,难免涉及到法律条文的引用,以支持说理,如果在文书尾部再加附页载明条文,难免会产生不必要的重复,使本来可以简化的法律文书又人为地复杂化;二是因为法律文书的说理是说法理而不是说常理,要求将引用条文和论证很好地融合起来,因此原则上应采用融入式的引用条文全文方式。对案情简单的案件,以及涉及共同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等,可以采用加附页引用条文的方式。   2、适用附注式的理由:一是因为大多数裁判文书会涉及数部法律、数条条文甚至上十条条文,如果都在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引用法律条文全文,那么,这份裁判文书可能在形式上看起来就象是法条的照搬使用和简单堆积,使裁判文书显得繁琐,给当事人阅读理解和法官宣判带来不便,采用附注式可以避免这一问题;二是裁判文书认定事实和说理都要求精炼概括,而在裁判文书中罗列较多条文全文势必难以达到这一要求;三是因为当事人、代理人阅读裁判文书,有首先关心裁判结果,再看适用法律条文,最后才可能仔细研读裁判文书中涉及的认定事实、证据和判决理由等内容的特点,采用附注式正好方便于当事人对号入座。   3、适用综合式的理由:每一个案件都涉及明确地援引法律条文内容的问题,而适用法律的前提就是要从具体的案件事实中提炼出原则、抽象的法律规则。采用综合式,目的是避免单纯适用融入式或附注式所带来的弊端,充分发挥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的功用。在这种形式下,根据案件说理的逻辑结构,在说理部分的逻辑结构中需要引用法律条文的,则应引用。但不宜千篇一律,不引条文不影响案件逻辑结构的就不要引,此种情况下可将法条中体现的法律精神予以高度概括,之后将必须引的条文附在主文后面。如袁庆田上诉宜宾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需要在判决说理部分运用《城市规划法》说明规划局享有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但要说明这一问题将涉及《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五个条文600余字的法律条文的引用,于是,该判决在说理部分对认定规划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作了高度概括,满足了依法说理的需要,又在判决主文之后加附页全文引用了涉及的法律条文。   所以,我们认为应当采用条文融入说理为主、附注援引法律条文为补充的裁判文书全文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综合引用形式,既在说理部分埋下作出判决必须的伏笔,又在判决之后辅以强大的法律条文内容予以支持。   (二)关于条文引用范围。在法学理论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区分成若干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区分等。我国现存的制定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除了现存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的适用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法律渊源的适用问题,如政策、法律解释、不具备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社会自治规范、判例、习惯、法理等等。对于这些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论。我们认为,既然这些法律形式在司法过程中都可能被作为判决依据,那么,按照审判公开和尊重当事人知情权的要求,在具体裁判中以这些法律政策或惯例实际被作为判决根据,就应尽可能在裁判文书中全文引用或说明条文的内容。在试点工作中,对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引用,主要有几种情况:   1、引用涉及民事案件判决赔偿标准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其范围主要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和统计部门提供的有关指标。如章莉与宜宾县白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书中援引了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当年本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据此确定了该案当事人争议的误工计算标准。   2、上级机关对特定事项的批复。如李永洪等与宜宾县林业局行政赔偿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宜宾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宜宾县林业局对宜宾县盛产的樟油等林产品在宜宾市范围内按《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制作此案法律文书时,在本案的说理部分全文引用了川办函(2000)83号复函的规定,又附注引用了《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木材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   3、引用党政部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如王肖汉与珙县人民政府房屋确权行政纠纷案,法院引用了中共四川省委转发武胜县委《关于切实处理好城乡房屋纠纷问题》的情况报告,据此对双方争议的土改遗留房屋问题作出裁判。   4、关于经济犯罪数额标准的引用。有关经济犯罪的定罪起点和量刑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原因,依法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在实际上是根据刑法有关授权性规范作出的具体规定,按罪刑法定的原则,理当引用。但哪些当引,哪些不当引,这是较为敏感的一个问题,现在实际上是将这些规范当成机密对待,不仅当事人难以知晓,就是法官也难以掌握,实际又导致暗箱操作的嫌疑。对这一类条文,我们认为应当区分情形,探索引用,对盗窃等经常性犯罪,可以引明具体标准;但对毒品犯罪等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定罪量刑标准,各地在确定的具体标准之外,实际还有酌情酌量的尺度,则不宜引用。   (三)关于条文引用顺序。条文引用顺序,一般的规则是按照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的顺序进行。在试点工作中,我们根据法律法规的性质和案件的不同特点,对这一一般规则有所突破,具体作法主要有:   1、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引用顺序。实体法一般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法一般是指诉讼法和散见程序法律规范。两者互为照应,互为依托,缺一不可。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在引用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引用程序法。对于案件主管、管辖等审理案件发生根据的程序性规定,必须先行引用,而且应置于案件事实叙述部分之前。如宜宾中院指定宜宾县法院管辖的陈会明诉高县人民政府不服辞退临时人员一案,该案判决书在列明当事人情况之后,即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上级法院将案件指定其管辖及其据此受理该案的根据。对于一般性程序条文,如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选择裁判方式的条文,则可在引用实体法之后再引用,这样可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关注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的程度高于关注程序问题程度的要求。   2、说理顺序决定条文引用顺序。这是融入式裁判文书应当采用的条文引用顺序。加强说理是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之一,说理过程就是围绕争议焦点,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分析认定的过程,那么法律条文全文引用顺序就应当与说理顺序相一致。一般的说,说理是根据案件争议焦点排列顺序进行的,那么相关条文引用也应按照争议焦点排列顺序进行,将条文引用与论证很好结合起来。按所引条文效力高低决定引用顺序,效力高的先引用,效力低的后引用。   3、判决顺序决定引用顺序。在以附注方式引用的文书中,如果严格按照法条效力高低引用,在法条排列顺序上可能显得较为规范,但在这种引用方式中判决顺序与条文引用顺序将互不一致,而同一案件的判决可能涉及多部法律和同一部法律的若干条文,按此方式执行极可能造成裁判对象阅读文书时的思维障碍,既不便于操作,也不便于当事人理解。因此,我们建议在以附注援引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中按判决结论顺序引用实体和程序法律,对同一事实点涉及条文的说明,既可先引用法律法规,又可先引用司法解释或相关程序法,这是一种综合引用的方式,有利于为判决结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条文引用顺序。刑事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虽附带于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审判,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民事诉讼,涉及民事裁判部分的条文应当引用。在制作附带民事判决书时,将会遇到刑法条文与民法条文或行政法规与民法条文共同引用的顺序问题。对于此种裁判文书中民法条文的引用,应在刑法条文或行政法规引用完毕之后再行引用,以与此类案件审理时先审判刑事或行政部分再进行民事部分审判的审理顺序相一致。   (四)关于全文引用程度问题。法律条文全文引用到什么程度为适当,这是法官在采写法律文书时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条文的引用应以能够支撑判决结果为限,不宜过于简单,也不宜过度引用。以能够支撑判决为限,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决定权和选择权在法官本人,属于法官自由酌量的范畴。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由裁量与心证公开程度决定法条引用程度。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实际是自由心证的过程,形成心证的过程应在庭审过程和文书载体中公开,法律条文引用起着支持心证公开,说服当事人的作用,因此法律条文引用程度应以心证公开要求程度为限。把握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的满足度,要注意以下几点:   1、引用条文与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要有关联性。法律条文只是法律适用“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即适用法律须通过说理分析说明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条文,然后根据该法律条文才能得出结论。法律文书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判决结果之间须有紧密的联系并通过逻辑推理的形式表述出来。   2、引用法律要有针对性。全文引用不是全部引用,即引用条文内容所及外延小于本案的法律事实。在裁判文书中,从法院立案到判决结果的每一诉讼环节均应有所体现,而法律条文的全文引用则仅针对其中支撑判决的事实和说理以及判决结论进行,而其他可引不可引的条文则不宜引用。   3、条文要具有准确性。条文应引用到条、款、项,注意引用的准确性和全面性,防止断章取义。如具体案件涉及法律条文过多过杂的情况,也可按项、条、款的满足度要求适当选择引用,辅以必要的文字概括说明。在具体引用时,要做到精当、扼要,防止多引、错引、漏引现象。   4、二审裁判文书条文引用程度小于一审文书引用程度。二审审理的重点与一审案件的审理重点应有所不同,二审主要围绕上诉请求、争议焦点及新的举证、质证来进行,且双方当事人手中都持有一审裁判文书,故没有必要将一审已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全文转抄。在二审裁判文书中,应当考虑补缺,一审裁判文书缺什么,二审就应当补上什么,并围绕上诉请求、争议焦点和二审确认的案件事实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表述。   5、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案件的条文引用要灵活处理。大量的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案件无需引用法律条文。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非等于简单案件,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一些案件也应引用法条全文。应当注意避免在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案件中一律引用条文全文,将本可简单的程序人为复杂化的作法。   6、论理中引用法条与裁判中引用法条的平衡。论理中引用法条是为了阐释法理,辨析是非,明确责任,以理服人。裁判中引用法条是为了给裁判结果和裁判方式提供依据。前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引用的法条进行全文引用或作一定的阐释和论证,后者只引用原文即可。论理中已引用的法条如果在裁判中还需引用的,可不必再引用原文,只引用条、款、项等即可,避免重复引用而拉长篇幅。   (五)关于各类审判裁判文书法律条文全文引用。相对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目前我国人民法院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在全文引用工作中,须体现各类审判的不同特点。   1、刑事审判中法律条文引用。在刑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规范形式主要是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形式比较单一,因为除刑法外,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不得规定刑罚的内容,一般不存在适用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问题。在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时,要注意结合案情,运用刑法理论对法律条文进行阐述。因为,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规定来看,有很多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都是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只有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第240条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等。对于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法律条文,在判决理由部分仅进行全文表述尚不能完全说明问题,还必须针对案情特点,对犯罪构成理论和其他刑法理论在案件中的适用作深入浅出的论述,才会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2、行政审判中法律条文引用。行政审判的特点是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形式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而且大量的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适用程序上,启动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审判不适用调解等。行政审判引用法律条文在引用文书类型上为判决书和裁定书两类。在具体引用中,应做到:一是在一审行政判决中除适用实体法的有关条款外,还要引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关于判决根据的法律规定;二是在引用行政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某某规章(条、款、项)的规定”;三是对于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引用,明示其具体内容;四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一般不涉及对规范性文件引用和作出判断的问题,但如对依照该规范性文件就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中,出现规范性行政文件相互矛盾或与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矛盾时,则须对该规范性行政文件作引用并作出判断。   3、民事审判中法律条文引用。民事审判面向的是全方位的社会和商业交往,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繁纷复杂,因而在适用法律上涉及面广、难度较大。而且民事审判中的商事审判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惯例及前例对于法律适用有直接影响。在是否适用类推问题上与刑事审判也有明显的区别。据此,法官要针对各项审判工作的不同特点,研究其法律适用问题。要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条款引用和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引用的关系,能够引用具体权利确认和责任分担条款的,则仅引用该具体条款,不引基本原则;民商事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往往较为笼统,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案件,对这类案件则不宜将条文附后,否则对法律掌握程度不高的当事人来说,反而可能引发对案件处理依据正确性的猜疑。 对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改革的评价   (一)积极评价。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裁判文书全文引用法律条文试点,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1、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将案件适用法律条文全文引用的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为法官带来了向社会展示其雄辩论证的宝贵机会,也使群众因此接受了生动具体的法律教育。在这种形式下,既可以使当事人直接阅读到法律条文,变“心中无数”为“心中有数”,促使其服判息诉,又能改变当事人由过去的凭直觉衡量判决结论,无端怀疑判决的公正性的情况,提高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屏山县法院在试点期间共制作19份裁判文书,无一件上诉或申诉,服判率高达100%。无独有偶,宜宾县法院以全文引用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至今也无一件上诉或申诉。这或许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难排除偶然中蕴涵必然的因素。事实上,引用法律条文全文的裁判文书,起到了宣传法治、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屏山县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喻家先非法行医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情绪激动,扬言要上访,法院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全文引用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判决书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看到该条文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后,立即表示服从判决,愿意按判决执行。再如宜宾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因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赔偿案,被告方坚持认为其无过错,不承认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当法院将引明《民法通则》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后,被告终于明白了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道理,随即表示服判息诉。试点期间,宜宾全市法院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没有因试点工作而降低审判效率。1-8月,宜宾全市法院结案率达77%,较去年稳步上升。宜宾县法院、屏山县法院以全文引用方式审结的各类案件,无一件超期审结的案件。   2、有力地推动了审判方式改革。我国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审判方式改革,无论是在民事纠纷还是在刑事诉讼中,都确定了抗辩式的诉讼方式,突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这实际是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走向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渡,从审判机关内部决策形成过程的“暗箱操作”走向了尊重当事人知情权的“阳光工程”。法院裁判文书又称之为司法公正的载体,这一诉讼模式的进步也为裁判文书的改革带来新任务,即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开庭审理、合议评析、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全过程,反映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运用审判权的公正性。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无懈可击的裁判文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通过实施全文引用法律条文改革,使得裁判文书成为依法论理、适用法律透明的继而证明裁判结果公正及程序合法的个案论证文。从这一意义上说,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方式制作的裁判文书,集中反映了审判方式的改革成果,并有力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   3、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得以提高。近年来,法官们已着手探索反映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新的裁判文书制作模式,出现了一些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优秀裁判文书。但是从整体上看,裁判文书大多还是一种公文写作模式,法官适用法律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被省略,导致叙述事实主观片面,缺少法理分析,缺乏说服力。甚至有的法官对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了解,或对法律条文内容理解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通过全文引用法律条文,以法为据对事实、说理和判决结论作出严密的逻辑推理,有利于客观公正评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在此情况下,法官实际处于法律规范与具体适用法律的操纵者的地位,其地位的重要性使得法官不得不增强工作责任心,进而尽心尽力地努力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同时,法官既是适用法律的运用者,又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受到法律的约束,促使其在运用法律推理裁判时,要尽可能地做到自圆其说,否则,法官将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利评价。经检查试点期间制作的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无论是在制作形式还是说理技巧等诸多方面,较之过去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4、促进法官实现职业要求。裁判文书是对审判全过程的动态反映,全文引用法律条文制作裁判文书,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裁量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的制约,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上就是法官应书面公布其酌量的法律依据。审判工作是一种实践性和经验性都很强的工作,法律条文全文引用对法官提出较高的职守要求,它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时,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证据上的见解,要运用法律具体内容予以阐明,通过严密的思维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巧妙结合起来,熟练地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各类纠纷,还要注意对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留心于法条之后的共同规则和指导原理。通过全文引用法律条文对法官提出的这种较高执业要求,有利于法官加强学习,潜心研究,提高业务素质,进而提高裁判质量。   (二)消极评价。试点期间,也发现了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   1、法律制定的不统一为全文引用带来难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与之伴随的是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多,并且制定法的总类也不断增多,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还有政策、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等。可以说,从上至下,各行各业,都在制定能够影响法院司法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互间存在矛盾和冲突,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予以合理解释和造法,这种法律制定的不统一现象客观上为法官适用法律带来难度。   2、各地因理解不同而作法各异。在我市各基层法院,其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审判水平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反映在全文引用的改革上来,出现发展不平衡现象。又由于没有一个从上至下的全文引用法律条文操作规范,各院是根据其理解探索全文引用的方法,必然会出现作法各异现象。   3、当前法官业务素质与全文引用改革要求尚不完全适应。近年来,各地法院通过引进人才和加强法官在职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得法官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但是,我国法院法官来源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现有法官多属于经验型法官,与专家型法官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就以法官职业化改革而言,也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的实施,要求法官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审判专业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就当前我国法院法官素质而言,和这一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4、司法资源投入增大。全文引用改革的实施,增大了法官在某一案件中的单位工作量,要求投入更大的人力完成这项工作。同时,这项改革还要求法院有一定的资金和物资投入,要有信息化办公设备作保障。上述两方面在人力和物力上的司法资源投入增大,给法院提出了更大的保障要求。   总的来看,裁判文书全文引用法律条文改革在服务对象上尊重了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在法院内部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特别是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培养锻炼高素质法官,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权威。虽然这项改革还存在许多不成熟之处,但利弊两者相较,客观地说,利大于弊,积极因素远远大于消极因素,这项改革是有极大价值和极强生命力的,我们对此持肯定态度。在下一步的此项改革工作中,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规范,引导法官正确制作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会等形式,促进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水平的整体提高;要通过不断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适应改革的要求;还要通过加大司法资源投入,为裁判文书全文引用法律条文改革提供更加有效的物质保障。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分享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相关新闻: 裁判文书中的法理 事理 情理南阳卧龙区法院:表格式裁判文书让速裁再提速法院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揭晓全国法院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揭晓河北大城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万源法院多措并举大幅度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荆门法院着力三个聚焦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统一悔拍后保证金处置尺度 保障网络司法拍卖有序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悔拍后保证..现行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现行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人民法官与时俱进理论品格的修养 缪蒂生:人民法官与时俱..关于法院业务专网边界完整性保护的思考 关于法院业务专网边界完..以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深化司法改革实践 董治良:以党的十九大精..从实践角度论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存在.. 要闻 最高法:不忘初心使命 践行公平正义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详情】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招聘新媒体工作人员公告全国法院优秀微电影微视频 新剧本征集启事各地法院:坚定改革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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