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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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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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住院待遇

 

 

门诊医疗统筹

 

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蓄账户及原新农合家庭账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

 

 

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

 

将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较高、临床路径明确、临床可替代性不高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保障范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使用符合条件的部分门诊特殊药品,实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

 

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计入当地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冠心病2.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3.糖尿病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银屑病8.严重精神障碍9.类风湿性关节炎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氏综合征13.慢性充血性心衰14.肝硬化15.结核病活动期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肾病综合征18.癫痫19.脑瘫20.重症肌无力21.风湿性心脏病22.肺源性心脏病23.强直性脊柱炎24.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5.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6.血友病27.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28肾透析.29.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1.耐药性结核病32.肺动脉高压33.阿尔茨海默病34.艾滋病35.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6.心房颤动37.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38.抑郁症(限重度)。

 

 

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居民以外伤害住院待遇

 

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异地就诊待遇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异地就医:

 

不用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参保地(柳州市)就医购药报销待遇。

 

2.跨省异地就医:

 

(1)住院待遇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区外住院降低10%;未经同意转院的,区外住院降低20%。

 

★长期(6个月以上)跨省异地居住,经国家医保服务APP、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审批通过后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区外住院降低20%。

 

★短期(6个月以内)跨省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可在国家医保服务APP、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柳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审批通过后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确因各种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自费结算的医疗费用,可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入院前办理备案手续同等待遇标准执行。

 

(2)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已异地备案选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如果参保人员具有以上5种以外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异地就诊相关疾病时注意不要按照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按参保地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急诊留观待遇

 

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生育待遇

 

在统筹地区门诊发生生育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新生儿医疗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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