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管理 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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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发改价格〔2024〕4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 1.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是指殡仪馆在遗体处置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消毒、馆内抬尸)、存放(含冷冻保存)、火化(含骨灰装整)、骨灰寄存服务等4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殡仪馆内转接服务属标准化作业内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2.重要延伸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整容化妆(含洁身、更衣)、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含礼厅)等,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3.丧葬用品。丧葬用品是指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根据丧属需求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物品,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4.安葬(放)设施的墓(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行政审部门批准,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安葬(放)设施,其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收取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5.其他延伸服务。逝者亲属提出的合法合规的个性化殡葬服务延伸项目,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定价权限 殡葬基本服务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两级分别制定。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市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泰安城区(泰山区、岱岳区和各功能区)范围内殡葬基本服务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各县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殡葬基本服务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墓(格)位价格,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属地化原则制定本辖区内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 1.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泰安城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 2.公墓管理维护费标准。公墓维护管理费合同期满,用户申请继续使用的,泰安城区内公墓维护管理费按开具的墓(格)位发票价格收取:售价2万元(含)以下的墓(格)位每年100元;售价2至5万元(含)以上的墓(格)位每年190元;售价5万元以上的墓(格)位每年280元。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 四、加强收费监管 1.实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具备相应资质的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泰安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2)所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备注规定的不同情形,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限制殡葬用户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殡葬用品。 2.完善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在宣传媒介、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殡葬用户自愿选择,并与殡葬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协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3.加强收费收入管理。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泰安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泰安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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