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盒”不是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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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盒”不是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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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主播与“开盒”

2022年2月26日,初代虚拟主播“绊爱”举行线上演唱会“Hello World 2022”,获得了36.26万元营收以及B站高达1065万的人气值。这一活动的火爆也让原本较为小众的虚拟主播行业更加出圈,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虚拟主播(Virtual YouTuber),一般是指使用电脑动画合成的虚拟角色直播,由真人(业内称“中之人”)通过动作捕捉技术和配音来进行演绎,从而完成整个直播过程。通俗地说,就是使用了动画形象来替代真人形象进行直播,故而吸引了一大批“二次元”粉丝,受到年轻一代网民的追捧。

图1:虚拟主播“绊爱”

虚拟主播的一大特点,就是非常强调营业出一种虚拟感,对公众进行直播时必须全部以虚拟的形象来演绎,而“中之人”必须完全的隐于幕后。这在业内被称为“rp”(role play),是对虚拟主播业务能力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检验。然而,毕竟“中之人”与虚拟形象没有办法做到完全的割裂,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般的状态催生了部分观众强烈的窥私欲望,“开盒”也就应运而生。“开盒”是一种戏谑的称呼,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到“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直播生涯的终结,这一行为的严重后果,也让它有了“盒武器”的戏称。

二、“开盒”行为的恶劣影响‍

A-SOUL是字节跳动旗下、乐华娱乐年度最新企划中打造的虚拟偶像女团,于2020年11月以“乐华娱乐首个虚拟偶像团体”名义出道。其中主推的成员“嘉然”目前在b站拥有162.7万粉丝,可以说A-SOUL是目前国内首屈一指的虚拟主播社团。然而,即使是这个行业中的头部流量主播,也曾经被“开盒”制造出巨大的风波。

2021年7月28日,有人在b站发布动态,直指某位up主疑似A-SOUL团队成员“向晚”“中之人”。随后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在进一步精准定位到个人后,事件进一步发散,该up的社交账号、姓名、形象照片等个人信息相继曝光。最后,该事件以乐华娱乐官方下场发布公函警告了结。

图2:A-SOUL官方账号的回应

更加严重的情况,是甚至有人把“开盒”作为一种威胁的手段,来对虚拟主播的营业人员进行敲诈勒索。例如b站的一位虚拟主播“洛莉安娜Lorianna”,就对自己经历的事件发布视频进行了自述。

图3:b站虚拟主播自述图4:b站虚拟主播自述图5:b站虚拟主播自述

视频中称,有团队以组织的形式,去挖掘虚拟主播的个人信息。在成功挖掘到之后,他们再以向公众公开个人信息的手段威胁虚拟主播,勒索其钱财。这显然已经演变成了一种有计划、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着实令人感到骇然。

三、“开盒”行为的法律规制‍

首先,除却虚拟主播的特化身份,作为一般公民,其个人信息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为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开盒”的行为毫无疑问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考虑到虚拟主播的营业性质(如前文所说由企业运营的A-soul社团)则“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在裁判中很有可能被定性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那么对虚拟主播个人信息的侵犯,也就成为了对虚拟主播所属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

如果“开盒”的行为来自于行业内部的经营者,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应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后,如果“开盒”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抑或者如前文所述,以“开盒”所获取到的信息对虚拟主播进行敲诈,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面临更加严峻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结语

在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在网络上花费的时间越来越长,虚拟和现实的界限似乎也越来越变的模糊。然而,人总归要以真实的生活为主,在现实的社会中立足。在网络时代出生、成长的年轻一代,许多人不具备成熟的心智来驾驭他们日趋娴熟的互联网技术。这就导致了他们以为披上网络的外衣,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事,甚至罔顾于现实社会的道德与法则。笔者由衷地希望,在政策管控和司法规制之下,互联网环境能够日渐规范,不再有“开盒”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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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3g.163.com/dy/article/H1L6AMSV0521D0JB.html?spss=adap_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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