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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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2024-07-14 05: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认真贯彻实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   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   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   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  工作原则

(一)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公布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   同意规范,分级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制定、发布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机组织实施,依据投资额度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细化和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

(三)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

(四)   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一)   明确工程建设领土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

(二)   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

(三)   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依托各级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   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四、  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一)   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指导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   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三)   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

(四)   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六)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五、  实现工程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一)   做好工程建设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中央政府网站开设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   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贵发(试行)》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纪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地区、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已建立的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等结合起来,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三)   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加快研发步伐,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四)   积极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六、  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区统筹协调本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高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   适时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评估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制定和公布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   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一、  项目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 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  项目审批信息

2.  项目核准信息

(二) 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 项目基本信息

2. 招标投标信息

3. 征地拆迁信息

4.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5. 施工管理信息

6. 合同履约信息

7. 质量安全检查信息

8. 资金管理信息

9. 交(竣)工验收信息

(三) 项目从业单位公开信息

1.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2.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四) 项目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1.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2.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五) 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

3. 建设用地审批信息

(六) 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 探矿权审批信息

2. 探矿权出让信息

3. 采矿权审批信息

4. 采矿权出让信息

二、  目录内容说明

(一) 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 项目审批信息: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信息、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用地批复文件结果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等内容。

2. 项目核准信息:包括项目核准结果等内容。

(二) 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时间、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参建单位信息等内容。

2. 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

3. 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情况等内容。

4.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管理依据、审批单位、项目变更时间、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内容。

5. 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6. 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等内容。

7. 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质量鉴定、评定结果等内容。

8. 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等内容。

9. 交(竣)工验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交(竣)工验收结果等内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水保、环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时间及结果信息;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三) 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1. 从业单位行为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2. 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包括主要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四)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公开信息

1. 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包括位置、土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规划用途、出让年限、竞价起始时间、竞价截止时间、拍卖起叫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包括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宗地面积、容积率、规划用途、土地成交价格、签约时间等内容。

(3)  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用地位置、用地用途、申请用地面积、批准时间等内容。

2. 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4)  探矿权审批信息:包括许可证号、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察单位、勘察矿种、有效期、经纬度极值坐标、勘查面积、地理位置、发证机关等内容。

(5)  探矿权出让信息:包括探矿区名称、矿种、面积、经纬度拐点坐标、出让方式、竞买保证金、起拍价、招拍挂时间等内容。

(6)  采矿权审批信息:包括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纬度、矿种、总面积、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7)  采矿权出让信息:包括采矿权名称、矿种、面积、经纬度拐点坐标、出让方式、竞买保证金、起拍价、拍卖时间等内容。

 

附件2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试行)

一、  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 企业基本信息

2. 资质信息

3. 项目业绩信息

4. 信用评价信息

5.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6.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 人员基本信息

2. 执业资格信息

3.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4.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  目录内容说明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招标代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限定在工程建设相关的信息范畴内。

(一)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 企业基本信息:企(事)业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企业类型(事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工商年检结果等内容。

2. 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3. 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4.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内容。

5.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奖励信息内容。

6.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  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  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  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地位、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  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薪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6)  质量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信息和通报批评信息等内容。

(二)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

2.  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3.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市地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4.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   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为规范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供各地各部门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时使用。

一、  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一)   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二)   “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称和专栏建设单位。“专栏建设单位”用“行政区域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表示。

(三)   “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

(四)   “项目信息公开区”应设立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内容。

(五)   “信用信息公开区”须设立 “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获取功能。

(六)   “专栏”内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检索。

二、  项目信息公开

(一)   项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等。

(二)   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须采用分页浏览方式。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日期”等标识。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   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四)   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

(五)   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由部门依据职能负责信息更新、维护和服务。

(六)   收集和发布的信息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  信用信息共享

(一)   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二)   信用信息共享提供部门须提供网络在线的信息获取方式。

(三)   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四)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五)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须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日期,各类信息须注明来源部门和收集日期。

(六)   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和服务,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负责。

四、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

(一)   各行业根据本行业规则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加过信息公开时应遵循公开表示规则。

(二)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B、C三等。

(三)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A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工程质量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B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法情况一般,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五)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C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履行合同情况较差,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六)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共享时,评价结果信息的对应表示工作由信息发布或提供部门负责。评价结果信息对应表示后的展现方式是评价结果信息后位加括号标定对应等级信息,以示区分。如“AAA(A)”,表示原等级为AAA,对应表示后的等级为A。

五、  信息表现格式

(一)   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二)   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网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   根据GB/T20916-2007,文本文档采用XML格式,图片采用JPEG格式,音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格式。

(四)   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的中文采用简体中文字符。

六、  项目编码规则

(一)   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   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   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的特征组合码,由19位前段码和不定长序列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位年度和不定长序列码。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四)   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按GB/T2260(2007)的规定执行。中央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00000”。

(五)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字。

(六)   年度:4位数字,表示项目立项的年度。

(七)   序列号:不定长字符的序列号,在同一前段码下具有唯一性。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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