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局 广州开发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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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统规字〔2023〕2号 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局 广州开发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各街、镇(生物岛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实施》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局 广州开发区统计局 2023年4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保障奖励工作规范化,便于奖励政策的实施,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企业统计工作奖励办法》(穗埔统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纳入广州市黄埔区统计管理范围内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人员,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包含大个体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计划总投资500万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的统计人员。 第三条【奖励条件】根据企业全年各种统计年(定)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综合评定获奖资格。评定依据如下: (一)企业统计人员应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及时性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截止时间以及是否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为评定依据。 (二)企业统计人员应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准确性以是否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评定依据。 (三)统计人员的稳定性是指统计人员需在联网直报企业中连续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企业因正常的人事变动,如统计人员达龄退休,或者基于工作需要更换统计人员,视同统计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是统计人员中途自行离职而更换统计人员则判定为不稳定。企业可自行决定申报新、老获奖人员。 当年纳入联网直报管理的企业统计人员不参与评奖(当年2月月度新增企业除外),当年退库的企业统计人员不作为奖励对象。 (四)在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监督检查中,凡被查出统计数据存在较大误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符合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或者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的行为,取消该企业统计人员的参评资格。 第四条 【奖励标准】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参评统计人员一名,同一名统计人员每年只参评一次。通过街镇综合评定和区统计部门审定的统计人员,按1000元/人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流程】街镇统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每年上半年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区统计部门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及佐证材料。区统计部门审定后,于三季度前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并通报各街镇,相关街镇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员。 获奖人员奖金涉税支出应依法处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限】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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