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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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管理) 2018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台 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 浙江省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立地 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 除按照本规定执行 外, 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 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件 2 )的规定。附件 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关系、垂直关系。当既非 平行也非垂直关系时, 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60 度时, 按照平行关系 控制。 (二)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时, 按照垂直关系控制,但山墙面面宽大于 22 米时,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第八条 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日照间距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低层、多层、板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 间距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主朝向为正南北向时, 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15 倍, 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1 倍。 2. 当遮挡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按照表 1 换算。 表 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 15°(含) 15°~ 30°(含) 30°~ 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 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 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 3.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板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 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小于该 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 0.7 倍, 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 距不得小于 28 米。 (三) 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 18 米。 (四) 高层、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 时的最小日照间距大于 80 米时, 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条件下, 可按 80 米控制。 (五) 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无日照要求的用房, 其 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 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无 日照要求的高度。 2. 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点式高层建筑、 板式高层建筑或者超高层建筑时, 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 店等无日照要求用房的建筑高度(按无日照要求用房的层高计 算)。 3. 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场地标高高差大于等于 0.6 米时, 日照间距高度应计算场地高差。 第九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 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 年人居住建筑)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件 3 )的标准控制。 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高层、超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件 4 )的标准 控制。建筑垂直布置时, 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 部的无日照要求用房高度。 第十条 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低层与低层建筑之间、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 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二) 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 得小于 13 米。 第十一条 高层、超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山体 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 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 教、卫生类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 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的建筑日照间距,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5 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3 倍) ;当建筑朝向偏东或 者偏西时,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 1 换算。 (二) 其他布置形式按照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 1.3 倍控 制。 (三) 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 控制。 第十三条 低、多层居住建筑同北侧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 低、多层居住建筑同北侧高层、超高层非居 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同北侧低、 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高层、超高层居住建筑同北 侧高层、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8 米。 第十四条 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一) 居住建筑凸阳台连续长度不超过 12 米或累计总长度 (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不超 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 70%的(含 70% ),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 外墙计算; 累计超过 70%或连续长度超过 12 米的, 应以凸阳台 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凹阳台按照凹阳台外墙边计算。 (二) 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 2.8 米宽(轴线尺寸) 的凸出部 分(如楼梯间) ,凸出长度不超过 1.2 米(轴线尺寸) ,且凸出 部分宽度之和不超过整幢建筑长度的 1/5,可不计入建筑日照间距。如有凸出宽度不超过 2.8 米(轴线尺寸) ,但凸出超过 1.2 米(轴线尺寸) 时, 按照 1/2 计算; 凸出宽度大于 2.8 米(轴线 尺寸) ,按照凸出最外边缘计算。 (三) 有挑檐建筑物, 按照遮挡建筑北侧挑檐外边线到被遮 挡建筑外墙边计算。 (四) 突出屋面或者墙体的通风道、烟囱、空调隔板、透空 装饰构件等附属设施和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五条 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轨道交通、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 除符合消防、环 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外, 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 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 其离边界距离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 3 米,后 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 5 米;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 于 7 米; 超高层建筑后退各边界不小于 10 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 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 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 距的 1/2;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 日照分析对象用地与基地相隔一条城市道路时, 板式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侧城市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的 1/2。 (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 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 低层、 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5 米, 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 不小于 7 米, 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10 米。 (四) 当基地界外为河道、绿化、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 殊建筑物时, 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 定。 (五) 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 件限制不能符合时, 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准, 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 可适当缩减建 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六) 相邻地块建设项目地上建筑联体建造的, 联建部分可 不退让边界, 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他相关规 范要求。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其 后退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 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 (窄路宽度为 26 米及以下), 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 路控制, 具体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d (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超高层 建筑 高层 建筑 低、多层 建筑或裙 房 超高层 退交叉 口 高层退 交叉口 低、多层建筑 或裙房退 交叉口 12 ≤d≤26 12 8 6 15 12 8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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