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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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2012〕463 号
各市建设局(委):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工程名称 ×××××××××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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