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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05: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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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engineering survey

GB 55018-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6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

第5.3.51、5.7.5、7.1.8、7.5.14、8.7.15、10.1.10条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

第4.1.3条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

第5.6.7、9.1.8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

第9.1.1、9.1.5条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

第3.1.8条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

第3.0.11、12.3.7、13.11.8条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

第3.0.15条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第3.1.1、3.1.6条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 展开条文说明起草说明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本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合规性评估要求等;2.测量基准、精度、过程、成果及作业安全等基本规定;3.控制测量的技术指标、方法、措施等;4.现状测量的一般规定及分别针对地面、地下空间、水域实施现状测量的技术规定;5.工程放样的一般规定和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施工放样及检测的技术规定;6.变形监测的一般规定及针对施工期间、使用期间实施变形监测的技术规定。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勘测院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自然资源部第二地形测量队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二)起草人员    王丹 王长进 杨伯钢 耿丹 王树东 李丹彤 杨永兴 尹琴丽 李化 段红志 张志刚 林鸿 杨光 马全明 汪福来 王双龙 谢征海 郭春生 张坤 王厚之 江贻芳 程渭炎 周美玉 李奎强 王百发 杨永林 崔同建 王守彬 刘保国 陈发波 王孟和 徐亚明 邢诚 霍亮 杨耀东    (三)审查人员    李朋德 沈小克 杨爱明 王金坡 李成名 张莉 张江齐 姚连壁 汪祖进 石俊成 陈楚江三、术语1 测量 surveying    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也称测绘。2 工程测量 engineering survey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包括控制测量、现状测量、工程放样、变形监测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服务等。3 控制测量 control survey    为满足现状测量、工程放样和变形监测中的细部测量要求而实施的基础性、框架性测量工作,可分为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其作业过程包括起算点选择、控制点布设、控制网观测及数据处理等。4 基准点 benchmark,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作为变形参照的控制点。5 现状测量 the existing state mapping    在一定时点,获取地面、地下或水域地物、地貌要素的地理信息,并按一定规则对其进行可视化表达的工作。现状测量的成果形式可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工程断面图、三维模型、特征点平面坐标与高程以及有关几何量值(如长度、高度、面积、土方量等)。也称现状测绘。6 地理信息 geographic information    描述地理实体的空间特征、时间特征和专题特征的信息,通常使用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表达。7 工程放样 construction project setting-out    将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资料在实地进行测设和标定,为工程定线、拨地、放线、验线及工程施工建造提供测量依据和技术支持的工作。8 规划条件 planning conditions    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在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测量中,主要体现为条件点和规划指标。其中,条件点指的是对实现规划条件有制约作用的点位,如道路中心线点、边线点、建筑物角点和地块角点等;规划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9 四至 parcel corner    一个地块在东西南北四个方向上的界限。10 建筑 building and structure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狭义的建筑物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也包括构筑物。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11 变形监测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对监测对象在工程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受荷载作用而产生的形状或位置变化进行动态观测、数据处理、分析表达,并根据需要进行预警预测的工作。也称变形测量、变形观测。12 监测点 deformation point    布设在监测对象的敏感位置上,能反映其变形特征的测量点。13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deformation value    为保障监测对象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14 变形预警值 prewarning deformation ualue    在变形允许值范围内,根据监测对象变形的敏感程度,由工程设计给定的或以变形允许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警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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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规范工程测量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工程测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条文说明1.0.1 本规范属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类规范,主要对各类工程测量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作出规定,目的是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市场监管提供支撑。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程测量活动,是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测量属于测绘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将测绘定义为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50228-2011和《测绘基本术语》GB/T14911-2008对工程测量均做了定义,分别是: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运用管理各阶段,应用测绘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的各种测量工作(《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50228-2011);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各阶段进行的控制测量、地形测绘、施工放样、变形监测等技术(《测绘基本术语》GB/T14911-2008)。这两个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本规范中的工程测量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包括控制测量、现状测量、工程放样、变形监测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服务等。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建设工程是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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