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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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8年2月6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工作,保证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的规划验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验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提供工程验线测绘技术服务的测绘单位(以下简称“验线单位”)承担具体的规划验线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验线分为验灰线和复验两个阶段。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可以分期申报验线。 建筑工程验灰线主要确定拟建建(构)筑物的现场位置。建筑工程复验除确定位置外,还包括建(构)筑物的±0标高及各层地下室底板标高。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方可申报规划验线: (一)申请验灰线的条件 1、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 2、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二)申请复验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多幢建筑同时施工时,允许有部分工程施工至一层墙体或框架)。 第六条申报规划验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线申请书; (二)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 (三)涉及相邻权属土地的,需提供有效的地籍图和地籍坐标成果; (四)已进行放大样(预放线)的,需提供放大样成果图; (五)施工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3张)。 桩基工程的验线,应提供核准的桩位图和准备申报的上部图纸。待上部许可决定书核发后,再对上部许可的位置核验灰线。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1、验灰线: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及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规划部门收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验线。对图件资料合格的,窗口受理申报并负责调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一层平面图、相关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核准图原件、规划条件等资料。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同时转送规划部门和验线单位各一份。 2、复验:建设单位在具备复验条件时,无需窗口申报,直接向验线单位联系复验,验线单位应当全天24小时即时受理。 (二)现场核验 验线单位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验,向规划部门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同期验线10幢以上的,每超过5幢增加1个工作日)。 (三)审核及发件 规划部门收到验线成果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线意见,并发出《建筑工程验线结果表》。 1、验灰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一致,或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但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验灰线为0.05米,复验为0.1米)的,核发规划验线合格意见。 2、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且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核发验线整改意见。其中,因场地条件受限且测量结果与规划无矛盾而涉及许可变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及时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整改后,需再次申报规划验线。 3、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规划验线合格意见。 第八条建筑工程未按规定申报规划验线的,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核实时进行规划认定,并移送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不再补办规划验线手续。 第九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已经审批但建设单位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场地条件符合验线的条件且已实施放大样(预放线)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前验灰线,按模拟审批的方式办理。 依建设单位的申请,验线单位从窗口调取有关资料,按要求组织核验,规划部门按正常程序审批。 对提前验灰线符合规划要求的,为验线合格,核发规划验线合格意见;不符合规划要求须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方予以核发规划验线合格意见。提前核发的规划验线合格意见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 第十条规划部门在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根据竣工测量成果及现场核实情况,对验线单位出具的验线成果报告进行复核。经复核,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超过允许误差范围(0.20米)的,应当判定验线成果报告是否合格,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验线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放线成果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验线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验线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验线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验线单位原因造成验线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验线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在城乡规划网站上实时推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验线单位名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等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线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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