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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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建管〔2020〕3号
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建设局: 根据《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60号)及《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发布配合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使用的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费动态指数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采用我省2017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的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动态指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合同中有人工费调整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2020年第一季度开始按每个季度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调整人工费进行报价并考虑风险因素。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加10%风险系数计算人工费。 四、按人工费指数调整的人工费增加部分不作为除安全施工措施费、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五、执行2008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在建工程按当季度发布的人工指数的50%加2019年第四季度的人工费指数之和作为该工程的人工费指数。 计算公式: 执行2008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费指数=S×50%+N S为2020年每季度发布的人工费指数 N为2019年第四季度人工费指数 六、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费指数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发布。
2020年 3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
我省2020年第一季度各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 市 别 人工费指数(%) 沈 阳 20 大 连 22 鞍 山 9 抚 顺 9 本 溪 10 丹 东 14 锦 州 9 营 口 10 阜 新 9 辽 阳 10 铁 岭 8 朝 阳 8 盘 锦 8 葫 芦 岛 9 注:各市人工费动态指数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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