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综[2019]355号(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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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综[2019]355号(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

2024-07-14 05: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晋建综〔2019〕355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保障农房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福建省《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9〕6 号)、泉州市住建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泉建村〔2019〕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强化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2019〕84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技能:

(一)年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三)具备良好执业道德。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轮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二)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制度,录入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予以核实后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开。在福建省、泉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投用前,应在每次首期培训后将工匠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农房建设中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台账,组织挂村领导和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从施工备案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后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泉州市编制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技术要点“一张图”和事故案例发放到农村建筑工匠和建房村民;

  (三)定期公布一批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班组)名单;

  (四)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五)其他应由各镇(街道)负责的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建房质量安全及房屋拆除安全常识、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乡土营造方法、行业政策法规等知识。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工作,为农村建筑工匠提供免费培训。

  六、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彩色2寸相片3张。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登记。《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匠本人留存、一份由组织培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寄送泉州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3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中予以注明、加盖公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应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八、已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获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凭有效证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进行登记,视同完成首次培训,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九、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农房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十、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村住房施工开工前,应向项目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应按照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进行施工,并根据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采取或要求建房村民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

  十一、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选用或帮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对建房村民选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予以拒绝。

  十二、农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配合建房村民进行竣工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竣工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

  十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组织挂村领导、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对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十四、农村建筑工匠有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不良从业行为:

  (一)以欺骗等手段取得农村建筑工匠登记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农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的;

(三)明知是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参与的;

  (四)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

  (五)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农村建筑工匠的登记,该工匠两年之内不得再参加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十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并培育一批业务熟悉、技术过硬、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农村建筑工匠,建立优秀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泉州市级主管部门。

十七、优秀农村建筑工匠应做为本市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土专家”,通过聘用为乡村农房建设安全协管员、邀请参加监督检查、作为培训师资力量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强化农房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

 

附件:福建省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福建省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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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地 址

 

首次培训记录(不少于16学时)

(填写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具体学时,下同)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

培训记录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

培训记录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

培训记录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不良行为

记录及取消登记情况

(填写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简要情况、乡镇上报时间、取消登记时间)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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