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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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洛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城市管网)施工现场围挡及拆迁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围挡的类型和设置标准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围挡一般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设置: (一)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设置连续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防治等级为一级时,围挡应采用装配式围挡或砌体围墙;装配式围挡下部应设置防溢底座,高度不应低于200毫米。 (二)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拆除工程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防治等级为一级时,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拆迁项目工地或有特殊要求、特殊用途的工地围挡原则上不低于4米。 (三)围挡上部应设置喷雾装置,保证围挡喷雾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米,喷头朝向场区内侧设置并保持雾化效果。开启的时长和频次应结合大气污染管控级别、天气因素等综合确定。 (四)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处有交通道路绿化带的,应在绿化带内侧,让绿化带露在围挡外。 (五)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临时围挡可不设喷雾装置。 (六)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七)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八)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维护。 (九)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十)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网工程、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第八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施工现场围挡: (一)机场周边、火车站周边、高铁站周边、景区周边和文明城市创建必查项目工地等施工现场应按景观式围挡标准设置。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二)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外立面应当按景观式围挡或制式统一围挡标准设置,按照“一路一规范,一路一统一”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安装设置。 (三)其他区域的施工现场临街、路一侧按通用标准设置。 (四)拆迁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依照上述标准设置。 (五)临时性管网工程、绿化工程和部分小规模百城提质项目工程可连续设置高度≥2米的临时围挡。 (六)长期停工和烂尾项目工地,应按照原区域设置围挡条件,进行定期维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提升改造。 第九条 机场、车站及主干道沿街、路一侧的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取地埋式LED射灯、顶置式LED投光灯、内置LED灯管发光式、护栏管及点光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亮化处理。 第十条 景观式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宣传公益性、企业形象和工业、商业、住宅地产相关内容。其中,公益性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可发布内容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围挡设置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围挡设置之前,应当制作围挡设置方案,并向所在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围挡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围挡彩色效果图、围挡平面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围挡亮化方案等内容。其中,围挡亮化方案包括亮化方式、灯效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包括围挡和门楼的形式、尺寸、材料、颜色、结构形式。景观式围挡还应当报送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围挡的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并做好下列日常维护工作: (一)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板面漏字或有错别字的,应当及时更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未连续封闭的,按照《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偃师市、吉利区和各县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指挥部颁布,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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