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849号】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廖文清身份 刑事审判参考【第849号】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849号】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

2024-07-17 11: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基本案情

    丰城检察院以廖承龙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张文清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6月,张华镇将一辆价值78 000元的本田雅阁轿车委托张文清经营的浙江省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同年7月21日廖承龙使用伪造的名为“孙勤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从张文清处租赁该本田轿车,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2 000元租车费后,将该车开回丰城市。7月28日,廖承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廖梅借贷45 000元,并将租来的本田轿车质押给廖梅,双方约定廖承龙在10日内归还50 000元本息以赎回该车。廖承龙将借款用于赌博,到期未能还款。同时,廖承龙向张文清陆续支付8 000元租金后未继续支付。同年1 1月5日,张文清因无法联系到廖承龙,遂赴丰城市找到廖承龙要车,廖承龙表示该车已被其当掉,无钱赎回。当晚,张文清与廖承龙在丰城市上塘镇找车未果,张文清回到金华市。11月7日,张文清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停在丰城市上塘汽车站,遂于当晚到丰城市找到廖承龙。11月8日6时许,张、廖来到上塘汽车站,廖持张提供的备用钥匙,将该车从汽车站车库内开走并隐藏。1 1月9日廖将该车交给张,张驾驶该车返回浙江途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给张华镇。

    法院认为,廖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廖承龙、张文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廖承龙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张文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廖承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24条第一项,第264条,第65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四款,第27条,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廖承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张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廖、张均提出上诉。廖提出,其不属主犯,原判量刑过重。张提出,廖承龙与廖梅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廖梅非法占有涉案车辆;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对上诉人廖承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廖承龙上诉所提其属从犯、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不成立。上诉人张文清明知廖承龙无法回赎被质押的车辆,转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涉案车辆,仍积极为廖承龙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故张文清关于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意见不成立。鉴于张文清帮助廖承龙盗窃的目的在于取回其受委托出租的车辆,主观恶性较小,又系从犯,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24条第一项,第264条,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四款,第37条第65条第一款,第69条,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丰城市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

    2.撤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即张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3.张文清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主要问题

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系二人共同盗窃处于债权人质押之下的财物,对廖承龙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不存在争议,但对张文清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文清本人对涉案车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文清以帮助犯的身份与廖承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张文清伙同廖承龙盗走债权人质押下的汽车,虽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因未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故不属于自救行为。张文清明知廖承龙无权私自开走质押给债权人的汽车,为挽回自身财产损失仍积极帮助廖承龙盗回汽车,构成廖承龙盗窃的帮助犯。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文清的行为不是自救行为

(二)廖承龙盗走已质押汽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文清系盗窃罪的帮助犯

(三)帮助他人使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财产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主观要件要素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1集 指导案例 第849号【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