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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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支队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负责本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支队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本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支队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机关职能、领导成员和分工; 2.规范性文件; 3.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有关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7.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8.财政资金; 9.有关工作动态;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下列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属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支队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廊坊市政务公开网站、“廊坊消防”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或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变更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网站获取。 廊坊市政府网站:http://zfxxgk.lf.gov.cn/ 2.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传真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1.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 咨询电话:0316—5267010 传真号码:0316—5267067 通信地址:廊坊市北凤道3号; 邮政编码:065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依申请公开件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统一收件受理后,根据具体内容转交相关科室处理。 (二)申请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当面递交或以信函、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递交。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我支队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申请时间的确定。我支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支队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支队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间的确定。我支队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支队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支队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答复方式。支队受理申请后,按照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支队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支队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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