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报10个案例!涉及这些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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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通报10个案例!涉及这些商家!

2024-05-27 16: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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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2批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第6批)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商标专利、特种设备、价格收费等民生领域17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2023年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红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安平镇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货架存放有“虫草鹿鞭王”(标示批准文号为藏卫食证字(2018)第 1651 号生产日期为:20220611)7 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检验,上述食品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香河县公安局,2022 年 10 月 12 日香河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2023 年 1 月 12 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决定对张某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虫草鹿鞭王”7 盒;2.没收违法所得 10 元;3.罚款10万元。

案例二:廊坊市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在苏州市姑苏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廊坊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加工日期:2022-03-08)霉菌和酵母菌数不符合GB 3163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9万元;3.责令停产直至整改符合生产条件。

案例三:固安县固安镇某钢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固安县固安镇某钢材经销部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 12×9000mm HRB400E)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抽查,尺寸(橫肋高 h)、力学性能(下屈服强度ReL)、表面标志项目不符合 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 12×9000mm HRB400E)2.947 吨;2.罚款2.4万元。

案例四:文安县某轻钢龙骨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龙骨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安县某轻钢龙骨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印有“龙牌”字样的龙骨主骨 3 根、竖向龙骨 40 根、付骨 300 根,刻有“龙牌”字样的模具1个。当事人不能提供“龙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侵权龙骨主骨 3 根,竖向龙骨 40 根,付骨 300 根;2.没收用于生产侵权龙骨的模具 1 套;3.罚款5万元。

案例五:廊坊市广阳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92号乙醇汽油案

廊坊市广阳区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92号乙醇汽油经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中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1117.25 元;2.罚款302389.2元。

案例六:固安县某小吃店使用医疗用语发布食品广告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袋装豆浆外包装上的标签含有“降低胆固醇”的广告字样,属于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

案例七:廊坊市某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市某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 台承压蒸汽锅炉(产品编号:CN01402721)在没有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万元。

案例八:固安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 2 台5T 门式起重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1万元。

案例九:廊坊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廊坊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型号规格:丙丁烷混合物;生产单位:大港油田)经市级质量监督抽查,铜片腐蚀(40℃,1h)/级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GB/T32492-2016《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法》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11400元。

案例十:大城县新城区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清净剂案

大城县新城区某汽车修理厂销售的车用汽油清净剂经国家质量监督抽查,闪点(闭口)、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符合GB19592-2019《车用汽油清净剂》标准,破乳性项目不符合Q/NKL009-2020《高效燃油系统清洁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 2142 元;2.罚款 16128 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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