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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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3-05-15 20: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经准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推免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取得推免资格当年度的十月份,统考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录取当年度的五月份。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于每年入学年度的5月份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研究生本人须到财务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同一学年第二学期直接到所在培养单位注册。培养单位注册完成后同时在网上进行注册。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注册者,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需要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社会实践或在职工作等,须由研究生本人事先申述理由,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

(三)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论处。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依据专业不同分为2年或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含休学)。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籍的时间达到2年,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的时间达到2.5年,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答辩前半年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前毕业。

超过学制年限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延长学年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延长后学习总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政治思想表现好,符合《武汉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者,经导师推荐,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申请硕博连读。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培养单位、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或“不通过”),同时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自退学之日起3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在我校学习期间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我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专业与录取专业一致,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因校内学科或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培养者;2、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情况变化等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3、具备特殊才能,在学期间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4、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转专业者;

3、不同的学位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原则上不能互转;

4、招生录取形式为推荐免试者;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6、入学后超过3学期;

7、无正当理由者。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接受单位认真考核,证明其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培养计划后,报学校审批。研究生转专业每学期办理1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前6周。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办理。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是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个学期(病休除外)。因应征入伍和创业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应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注册期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休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交培养单位保存,并退出住宿。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休学期结束之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并由导师及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康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申请休学或申请复学,须持其原工作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培养环节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除本人申请退学以外的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以及退学告知书应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答辩资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按期进行论文答辩但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充进行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硕士生可在1年内补充进行答辩1次,博士生可在2年内补充进行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研究生的奖励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励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处分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于2017年9月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07〕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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