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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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8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15 饮食业 12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20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10 制造业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5 交通运输业 15 建筑业 20 饮食业 25 娱乐业 30 其他行业 30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6号印发,2018年第6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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