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龙州县科甲矿区铝土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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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龙州县科甲矿区铝土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7-13 16: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西龙州新翔生态铝业有限公司:

《广西龙州县科甲矿区铝土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09-02-010338)位于崇左市龙州县城北西337°方向约27公里处的科甲镇科甲村塘必屯附近,属新建项目。

矿区地理坐标(西安80)为:东经106°43′59″~106°45′19″,北纬22°33′29″~22°34′58″,中心点坐标为:106°44′38″,22°34′14″,由1、2、3、8、10及11号矿体组成,总面积4.224平方公里。根据《广西龙州县科甲矿区铝土矿资源储量核实补充报告》,矿区内可利用的铝土矿净矿石总资源储量505.80万吨,含矿率为1288千克/立方米,平均品位:Al2O3 44.20%、SiO2 5.88%。拟申请采矿权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一致,开采标高为+374.98米至+301.54米,为露天开采,采用“粗筛—洗矿—破碎—筛分—浓缩过滤”的物理洗矿工艺,年产铝土原矿90万吨(净矿54.24万吨),矿山计划总服务年限10.2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开采场、选矿厂、临时干堆场、矿区道路等,总投资65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0万元。

(二)主要环境敏感区。

1. 矿区范围内分布有布岜屯(1-3号采场南面30米,292人)、板旧屯(3号采场南面280米,215人)、塘必屯(2-2号采场北面15米,136人)等3处居民点。布岜屯居民点饮用水为自来水,板旧屯及塘必屯饮用水取自地下水。

2. 矿区边界与花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现行总体规划(1994版)法定边界最近距离约5米,距离较近的采场主要有1-4号、1-5号、2-5号、2-6号及5-6号采场,最近距离分别为210米、100米、170米、5米及130米。

3. 项目位于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西北面,不涉及保护区范围,矿区边界与保护区的实验区、缓冲区、核心区最近直线距离分别约3.5公里、16公里、10公里。

4. 项目位于广西青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东北面,不涉及保护区范围,矿区边界与保护区的实验区、缓冲区、核心区的最近直线距离分别约1.8公里、1.96公里、2.4公里。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崇左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龙州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崇左生态市建设规划(2010-2020)》相关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保护措施。

1. 做好采场内、外截/排水设施设计,在露天采场最终境界外10米设置截水沟,减少矿坑汇水产生量;在采场内依地势条件设置集水坑,采场内汇水经排水沟引至集水坑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采矿作业面、矿石运输道路等处洒水降尘。临时排土场初期雨水、淋滤水由截水沟汇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堆矿场、采区和矿区道路洒水降尘。

2. 选矿厂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将场外雨水引导至自然排水。洗矿废水进入循环池澄清后循环利用;选矿厂内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和沉淀处理后用于洗矿补充用水、场地降尘或场内绿化用水。临时干堆场地面水泥硬化,外围设置截水沟,搭建雨棚,避免产生淋滤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

3. 制定合理的采矿计划,晴天多采矿,雨天少采矿,晴天开采低洼处矿体,雨天开采相对位置较高处矿体;开采面低于原地表的排水通道时,应及时清理排水通道,保证洼地内新地面高程内地表水能及时排泄。

4. 对位于采场内的板旧屯及塘必屯,开采期间配置应急供水车,当居民取水点出现悬浮物污染或开采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群众用水时,及时为受影响居民供水。

5. 结合监测计划,定期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地下水水质、水位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物料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运输、运输路段定时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扬尘。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干旱季节应进行洒水降尘或对易扬尘物料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采场作业区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原矿临时堆场、精矿堆场、临时干堆场地面水泥硬化,四周建挡墙,外围设置截水沟,搭建雨棚,并在堆场四周安装喷雾降尘设施,减少粉尘飞扬。

2. 矿区内房屋压矿部分(村庄及建筑物边界20米)设为禁采区;运输道路应尽量绕开村屯,无法绕避的,途经村屯时严格控制车速,加强洒水频次,以减轻原矿运输对道路沿线周边居民的环境影响。

3. 选矿厂破碎机、筛分机分别采用单独箱体密闭;原料仓、破碎机、筛分机进出料口设喷雾降尘设施;采用半封闭式输送皮带,输送带落料口设溜槽;破碎机及振动筛进出料口安装集尘罩,通过风机将破碎、筛分粉尘引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其中一级、二级破碎粉尘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18米高排气筒排放;筛分粉尘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18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应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表5排放浓度限值。

4.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洗矿尾矿泥经浓缩池浓密、高压压滤机脱水后形成泥饼暂存于临时干堆场,定期用汽车集中运输至露天采场采空区回填;临时干堆场周围应设置截排水沟,底部硬化,顶部设置遮雨棚。沉淀池底泥、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回填土用于后期复垦。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2. 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矿泥处置方式,切实做好矿泥处置相关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与村屯距离小于100米的采场,禁止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00~14:30,夜间10点至次日凌晨6点)进行采矿作业;村屯周围40米范围内区域开采时禁止使用大型高噪声采矿设备,选用小型低噪声推土机+人工开采方式进行作业。

2.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及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五)生态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项目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靠近花山风景名胜区部分矿区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期较长的,应采取“边开采边恢复”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采空区、临时堆场等裸露区和生态破坏区进行土壤复垦、植被恢复。开采中剥离的表土层不得与其他土层混合,以保证复垦后土地的肥力;采取合理的堆置方案,在采场附近就近堆存,待采空后可立即回填;表层土回填后,实行“边开采,边复垦”的原则,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投产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及改进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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