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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14: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请执行人梁剑华、吴绮君与被执行人向煜辉、萧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22)粤01民终9274号终审判决,本院作出的(2021)粤0192民初44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剑华、吴绮君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发布致歉声明义务。本院现将(2021)粤0192民初44634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院认定,向煜辉、萧杰于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2月5日在“怪谈热线”节目直播中,向煜辉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朋友圈发布《给谈友们的一封信》,萧杰于2021年11月22日、12月5日、12月6日通过朋友圈以及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对梁剑华、吴绮君的涉及言论无事实依据,对梁剑华、吴绮君的品德、才能等产生负面评价,影响梁剑华、吴绮君的名誉,构成诋毁、诽谤侵害梁剑华、吴绮君名誉权的行为。向煜辉、萧杰的行为侵害了梁剑华、吴绮君的名誉权,梁剑华、吴绮君要求向煜辉、萧杰停止侵害,发布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合理开支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删除通过用户名为“精精神神向安神”的新浪微博账号、用户名为“精精神神向安神”的一直播账号(ID:22935669)、微信公众号“精精神神向安神”(微信号:Ansonx1)、微信昵称“吃喝玩乐安神说”(微信号:cyj288888888)、微信昵称“怪谈热线02”(微信号:gtrx02)、微信昵称“怪谈热线”(微信号:gtrx1061)发布、转发的2021年11月27日、12月5日两次“怪谈热线”节目直播视频和文章《给谈友们的一封信》。

  二、被告萧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删除通过微信昵称“萧狮虎”(微信号:Shangwuxj)的微信账号,分别于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5日、2021年12月6日发布涉案朋友圈5条(详见判决附件表格“表四”中的编号3至7),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用户名为“生力清啤_萧教练”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涉案言论2条(详见判决附件表格“表四”中的编号1至2)。

  三、被告向煜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用户名为“精精神神向安神”的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以对所有人可见形式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梁剑华、吴绮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3日,内容经法院审核同意;在微信昵称“吃喝玩乐安神说”(微信号:cyj288888888)、微信昵称“怪谈热线02”(微信号:gtrx02)、微信昵称“怪谈热线”(微信号:gtrx1061)的朋友圈中以对所有人可见的形式向原告梁剑华、吴绮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3日,内容经法院审核同意;在微信公众号“精精神神向安神”(微信号:Ansonx1)首页置顶发布致款声明向原告梁剑华、吴绮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3日,内容经法院审核同意;如被告向煜辉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被告向煜辉承担。

  四、被告萧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昵称“萧狮虎”(微信号:Shangwuxj)的朋友圈中以对所有人可见的形式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梁剑华、吴绮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3日,内容经法院审核同意;在用户名为“生力清啤_萧教练”的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梁剑华、吴绮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3日,内容经法院审核同意;如被告萧杰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被告萧杰承担。

  五、被告向煜辉、被告萧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梁剑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六、被告向煜辉、被告萧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绮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七、驳回原告梁剑华、原告吴绮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广州互联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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