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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16: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字号):稳97897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区芳村大道路堤岸东街5号1楼103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何丽明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3〕9号),决定征收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AF021206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芳村大道路堤岸东街5号1楼103房房屋(测量1206图3幅33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何丽明,合法产权面积75.897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5.1160平方米,公摊面积0.781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甲石,砼)结构8层。根据广东智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智尚估字[2024]第1QT-01001号),以2023年9月15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75.8978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920214.00元。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及《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AF021206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75.8978平方米计算,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3624119.95元,其中包括:货币补偿款按指导价44600.00元/平方米共3385041.88元,货币补偿补助按3000.00元/平方米共227693.40元,临时安置费按50.00元/平方米·3个月共11384.67元。

  二、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75.8978平方米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为98.6671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补偿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广钢安置房华发华尚一街4号、华尚一街5号、中海锦御三街3号、保利越海街8号、曼语街1号、曼源一街1号中选择,《补偿方案》中规定的面积增幅已包含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由于安置房屋不可分割,若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按照《补偿方案》计算差价款。

  三、不论选择上述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仍可获得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386489.00元,具体为:征收奖励379489.00元(5000.00元/平方米),住宅搬迁费5000.00元,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2000.00元。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迁出时向其支付征收奖励、住宅搬迁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合计386489.00元。

  二、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3624119.95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应安置建筑面积为98.6671平方米,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的,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近原则,为被征收人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越海街8号210房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102.43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2.3950平方米,公摊面积20.0395平方米),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98.6671平方米)3.7674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额外支付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差额款。因此被征收人应支付的差价款为97952.40元(3.7674平方米×26000.00元/平方米=97952.40元),并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冲口支行;收款账号:3602014429200337046)。

  四、区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先生

  联系电话:020-8161846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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