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市学籍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广州市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穗教普〔1999〕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委属各中小学: 现将《广州市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1999年1月11日
穗教普〔1999〕3号 广州市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方便未成年外籍人员在广州接受教育,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管理,促进扩大对外开放,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中小学校或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国际学校招收未成年外籍人员就学。 三、未成年外籍人员在本市就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学年龄:小学为6至11周岁,初中为12至15周岁、高中阶段各类教育为16至18周岁。特殊情况可酌情放宽两年。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在本市有监护人,并负责被监护人的食宿、管理和教育。 (四)必须持有由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科签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证》。 四、未成年外籍人员要求在本市就学的,必须提供如下有效资料: (一)由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科签发给未成年外籍人员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证》及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本年度本市的区(县级市)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 (三)本人原有学历证明。 (四)驻穗领事馆外籍人员的子女到市外事办公室申办的介绍函件;在广州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子女到市外国专家局申办的介绍函件;其它在穗未成年外籍人员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科申办的介绍函件。 五、入学手续 未成年外籍人员要求在本市就学,必须由其父母或在本市的监护人带备有关资料,向当地学校提出申请。经文化考查、填报入学申请表、报市或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安排到相应年级入学。部分未成年外籍人员也可自行选择到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国际学校入学。 六、收费 驻穗领事馆外籍人员和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子女,分别凭市外事办公室和市外国专家局的介绍函件,按本市照顾借读生收费标准收费。其它在穗未成年外籍人员凭市公安局的介绍函件按异地借读生收费标准收费。 七、外籍生的有关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外籍生学籍管理制度。招有外籍生的学校,每年应将学生名册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籍生的成绩考核参照我国要求,但不列入学校的综合成绩统计。 (三)外籍生可参与我国学生的各项评奖活动,获奖者可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四)外籍生应遵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纪而屡教不改的,学校有权作出处分。处分结果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由该教育行政部门把审批意见及时通报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科。 对学生作出奖惩(饬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经审批)决定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或其监护人。 (五)未成年外籍人员的人身保险,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自行办理。 八、未成年外籍人员在穗就学期间,发生各类涉外事(案)件(包括未成年外籍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未成年外籍人员受到不法侵害),学校在向管辖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科。 九、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