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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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2024-07-16 00: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乌鲁木齐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乌鲁木齐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乌鲁木齐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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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乌鲁木齐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乌鲁木齐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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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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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乌鲁木齐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xjwlmq.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乌鲁木齐市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新0109民初2605号

原告:新疆军辉顶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米东区友好路兴业社区(养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回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新疆军辉顶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顶盛建筑公司)与被告白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辉顶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白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军辉顶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各项赔偿共计105562.76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护理费1928.76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前往我公司工作,同年7月19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受伤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6000元赔偿款,原告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毕。原告认为双方就被告受伤一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不应当支付各项赔偿,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白某某辩称:我方认可仲裁裁决内容,2014年4月被告去原告处工作,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9月22日原告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给被告发放两个月工资6000元为由让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被告不识字,所以内容由刘某某书写,被告不清楚内容写的是工伤协商事宜,被告认为内容是原告给其发放工资,在被告没有认定工伤以及未做出伤残等级之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被告系工伤,伤残十级,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白某某到原告军辉顶盛建筑公司从事切割保温板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19日,被告在原告车间捆绑保温板时,头部及右肩锁关节被突然掉落的钢架链条砸伤。2016年10月8日,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白某某为工伤。2017年2月8日,经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白某某为伤残十级。被告支付鉴定费300元。

  被告受伤后当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8月2日出院,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5年11月18日被告第二次在原治疗医院住院取内固定,至2015年11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7天,出院医嘱:全休1月。2014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伤残补助。

  2017年5月4日,白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米劳人仲(2017)151号仲裁裁决:一、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由被申请人(本案原告军辉顶盛建筑公司)支付申请人(本案被告白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05562.76元(此费用中已冲减被申请人支付的60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护理费192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鉴定费3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军辉顶盛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查明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收集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对仲裁裁决双方于2017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双方未起诉,视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原告单位未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予以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九条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白某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白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2个月的工资,即按2015年乌鲁木齐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451元/月计算应为53412元(即4451元/月×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26706元(即4451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000元(即3000元/月×7个月),原告应向被告予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被告住院20天,医嘱全休2个月,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零20天,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第一次住院13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护理费为1928.76元(4451元/月÷30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鉴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原告单位应当予以承担。关于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的伤不构成十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因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伤做出伤残十级的鉴定结论后,原告未在规定的15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则该鉴定结论为终局结论,对原、被告均具有拘束力,故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新疆军辉顶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白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护理费192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11562.76元。扣减原告已支付的6000元,余款105562.7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新疆军辉顶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新疆军辉顶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另一半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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