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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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政策解读

2024-07-10 19: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东府办〔2023〕17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东人社函〔2023〕86号)

  简述: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可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贴,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温馨提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街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东府办〔2023〕17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因涉及到新旧政策交替,根据省人社厅近期指示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提出补贴申请:在2023年8月11日以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2023年8月底前已按规定缴纳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连续缴纳满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领取

  应提交材料:

  1.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

 (本市户籍)备齐资料→到户籍所在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非本市户籍)备齐资料→到工作单位注册所在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网办路径: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基层就业补贴→立即办理。

   其他事项:补贴的申领受理期限为补贴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次月起1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1.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4.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5.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6.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省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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