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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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4 11: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顺德区财政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0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供养、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以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充分发挥资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择优扶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组织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项目申报、评审、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加强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以及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按规定开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各市、县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验收、评估、绩效评价,并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用款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下同)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供养、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以及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床位补贴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用于公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或改建;

  (二)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老人(年)公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托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优抚医院、军休疗养院(所)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和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支出,以及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集中供养、照料和护理服务补贴;

  (三)为居家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等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临终关怀等服务补贴;

  (四)扶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床位建设补贴;

  (五)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训及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支出;

  (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养老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各年度具体支持方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及重点扶持范围等研究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在申报指南中详细明确。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养老服务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职工福利及其他不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除按因素法分配外,项目补助资金采取自下而上、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民政部门初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评估,择优筛选后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财政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级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每年年初提出专项补助资金年度使用总体计划(方案)和绩效目标、项目使用要求,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请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在管理平台以及其他适当形式发布专项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按因素法分配除外,下同),明确扶持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评审程序等,依托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并逐步实行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扶持社会办量兴办的民办养老服务床位建设补贴)须按照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向同级民政、财政部门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审核。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符合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规定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除养老服务补贴、养老床位建设补贴等需按有关规定的服务补贴、床位补贴标准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外,对省直单位和市县申报并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组织集体研究评审,或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竞争性分配,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制定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批准同意的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于省级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至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用款单位属于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拨付预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不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的,由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直接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控制现金支出、严禁使用白条单入账。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未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接受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在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平台和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民政厅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市民政部门必须对项目资金用款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逐级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项目绩效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按规定进行项目使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等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停止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补助资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财政省直管县民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敬老院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08〕38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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