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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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2024-07-14 1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 引 号:021000-02-2016-02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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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3-25

名 称: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文 号:粤财行〔2015〕2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3-25 11:29 【字体:大中小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防办,顺德区财税局、人防办: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对《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广东省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防专项资金包括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省级人防专项资金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管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省级人防专项收入按规定上缴:

  (一)根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规定,政策调整前各市、县(市、区)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有关规定上缴;政策调整后,人防易地建设费省级支出纳入省级预算予以保障。

  (二)一、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平战结合收入仍分别按70%、60%和5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人民防空建设。

  第四条 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依法

  依规、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市、县(市、区)财政局及时拨付或下达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六条 省人防办负责与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申报,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的合规和完整。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它评价工作。

  市、县(市、区)人防办负责对本级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并及时了解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任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确认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的合规和完整,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的具体补助对象主要包括省内各级人防系统和下属单位、行业协会以及有人防重点建设项目的部门、单位。

  第八条 省级人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部门或地区间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人防工作部署、重点项目建设,临时新增工作任务,年初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需待年中核实后安排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确需当年度安排的支出和统筹解决人防事业机构、行业协会基本运转的支出。省级人防专项资金的具体补助范围:

  (一)人防重点工程建设支出;

  (二)人防组织指挥建设和训练、演习支出;

  (三)人防信息化建设和训练支出;

  (四)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训练支出;

  (五)人防法制建设及宣传教育项目支出;

  (六)人防工程、信息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七)人防救灾救援等应急工作支出;

  (八)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和训练支出;

  (九)人防科研项目支出;

  (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支出;

  (十一)人防事业机构、行业协会补助支出。

  第九条 省级人防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或专家评审法等竞争性方式分配(保密项目不适用竞争性分配办法),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一)因素法。

  结合人防重点城市类别、区域战略地位、财力状况、建设任务量以及重点工作重点任务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额度。

  (二)专家评审的竞争性方式。

  专家评审法由省人防办组织成立专家组,通过书面评审(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通过对申报事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书面评审(评议),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通过对申报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出具书面考察意见。

  (三)其他竞争性分配方式。

  其他竞争性分配主要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公共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建设经费补助申请。省人防办负责竞争性分配的相关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或在有关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

  (四)其他方式。

  按照基建项目报批程序审定人防信息化项目和人防工程项目的具体补助金额,由省人防办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省人防办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金补助对象、补助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每年10月份向省人防办提交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并填报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将申请资料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人防办申报;财政省直管县人防主管部门直接向省人防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人防办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涉密项目除外);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二条 省人防专项资金实行复式审批制度。

  (一)省人防办在收到年度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报省领导审批。

  (二)省人防办根据省领导批准的年度总体计划、中央和省有关人防工作的重点部署,结合当地人防重点项目建设等因素,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若该项资金未纳入当年度项目库管理,则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省人防办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领导。

  第十六条 省人防办在接到省财政部门通知后15日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明细分配计划后,由省人防办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公示完毕后5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项目下达预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人防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人防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人防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防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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