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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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5 16: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部署,2016年我省出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改革,当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已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开展阶段。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育评价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29日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注重业内和社会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依据标准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第六条  拓宽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对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民族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标准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教师,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具体人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各地组建的中小学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等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门负责组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并设立评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材料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重新核准备案。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人员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在发布职称评审申报通知时,应同时发布本年度的评聘计划。

  第十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各地制定的制度规定要充分征求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并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继续教育等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

第四章  考核推荐

  第十三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占比不少于50%),参加竞聘教师在学校(单位)内部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参加竞聘教师是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履职表现、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学校(单位)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教研力量较强、管理规范的学校(单位)的申报人,申报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单位)组织说课讲课考核。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评委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通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核查,并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电子职称证书,可通过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可实行单列评审,向一线教师倾斜。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时事教育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计入课时量。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通过评审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年度考核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2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其他侵害学生或家长利益的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3.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节  高中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十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科课程育人成效明显,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显著。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称号。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所在学校(单位)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学科教学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卓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3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材料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各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至少进行过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中毕业班把关教师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1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编写工作。

  4. 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1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较好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3篇,至少1篇为近3年发表。

  5. 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 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市级以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在本区域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节  初中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十五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科课程育人成效明显,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显著。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所在学校(单位)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学科教学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卓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3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材料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各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至少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中毕业班把关教师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1次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具备下列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编写工作。

  4.  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较好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3篇,至少1篇为近3年发表。

  5.  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  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市级以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在本区域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节  小学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二十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科课程育人成效明显,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显著。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全面而深入地把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所在学校(单位)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学科教学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卓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3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材料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各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从教以来,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以上。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小循环教学1次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1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编写工作。

  4.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较好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3篇,至少1篇为近3年内发表。

  5.  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市级以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在本区域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节  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二十五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准确把握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及时地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提出有效、适宜的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有成功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10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工作任务,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教书育人成果突出,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家园共育成效显著。

  第二十六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儿童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以及丰富的通识性知识。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较好地利用信息技术对幼儿保育和教育教学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保教艺术。保教能力强,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将教育科学有效地渗透在一日生活中。教学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保教工作实绩卓著。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2篇。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进行过幼儿园各年龄班循环教学1次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1次以上教学示范课、半日生活观摩、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幼儿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编写工作。

  4.  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较好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3篇,至少1篇为近3年内发表。

  5.  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二十八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市级以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在本区域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对推动区域保育教育工作或幼儿园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五节  其他教育机构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节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仅适用于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师。

  第三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育人工作条件。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标准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研、培训、电教或评价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

  第三十二条 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对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有优势研究领域,对所研究的学科教学研究领域、教师培训或教育评估监测要求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学科课程的开发和应用或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研训风格和精湛的研训艺术。研训或评估监测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研训及评估监测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研训活动或评估监测进行改革,研训或评估监测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工作业绩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听课评课和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教学研讨、评估监测等活动符合有关规定(须提供基层和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提供1份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教学指导、培训方式方法或评估监测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培训课、示范课、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内开设。

  (四)任现职以来,每年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3次以上,成效卓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

  (五)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及培训工作满意度高。

  (六)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优先申报。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编写工作。

  4.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教师发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有优势研究领域,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国家级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改革课题1项(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较好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或教师专业发展指导。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教育教学类、教师专业发展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4篇,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三十四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的核心成员和领军人物,区域学科带头人和引领者。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市级以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省级教研员至少培养2人参加国家级以上教育教学类比赛并取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市级教研员至少培养2人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比赛并取得省级表彰奖励;县(市、区)教研员至少培养2人参加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比赛并取得市级表彰奖励。

  (四)在本区域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节  高中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十六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高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并进行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中毕业班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三十八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6.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教学参考书1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三十九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二节  初中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四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四十一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并进行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中毕业班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四十三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  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四十四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三节  小学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四十六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在教育、引导学生成长中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要求: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并进行各年级教学,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进行过所申报学科小循环或学段循环教学。每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以上,并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2次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四十八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四十九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四节  幼儿园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五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从事特殊教育、民办学校教育、少数民族班教学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教师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五十一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引导幼儿健康成长,培养幼儿健康活泼的个性、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与行为习惯,每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达标率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家园共育效果好。

  第五十二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幼儿保教理论基础,对幼儿保育知识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先进的保教观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保教能力较强,能够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将教育科学有效地渗透在一日生活中,积累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2篇。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并进行过幼儿园各年龄班循环教学1次以上。每年承担校级示范教学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县级(区、县级市)以上教学公开示范活动或观摩课1次以上,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注重保教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空间,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游戏。

  (四)幼儿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第五十三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按照科学研究规范独立设计教科研课题研究方案的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有针对性地运用规范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课题研究,取得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成果,并将成果有效应用于幼儿教育教学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取得水平较高的成果,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4.独立完成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五十四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以上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五节  其他教育机构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本节高级教师评价条件仅适用于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五十七条 育人工作条件。

  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较好地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积累有优秀的教研、培训、电教或评价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显著,得到同行的认可。

  第五十八条 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条件。

  (一)对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研究方向明确,对所研究的学科教学研究领域、教师培训或教育评估监测要求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或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形成一定的研训风格。研训或评估监测能力较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研训及评估监测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研训活动或评估监测进行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研训或评估监测经验,工作业绩显著。得到同行的认可。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教育评估监测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学、教研、培训和指导、教育评估监测等工作。提供1份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教学指导、培训方式方法或评估监测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培训课、示范课、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内开设。

  (四)任现职以来每年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2次以上,成效显著,有经验总结。

  (五)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及培训工作满意度高。

  第五十九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教师发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县级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两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有效地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教师专业发展类等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3年内发表。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除主笔外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六十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县(区)级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确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表彰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五章 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节  高中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第六十二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能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效实施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任务。教师同行评价较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较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整体认识。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学基本功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学科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有一定特色,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高中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知识讲座,或开展科技、体育、艺术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六十四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学科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探索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并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六十五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学校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节  初中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六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第六十七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能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效实施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任务。教师同行评价较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较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整体认识。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学科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有一定特色,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初中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开设知识讲座,组织指导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六十九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探索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并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七十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学校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三节  小学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七十二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能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效实施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任务。教师同行评价较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较好。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第七十三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整体认识。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学科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有一定特色,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过小循环或学段循环教学。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的(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七十四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探索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名)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七十五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学校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四节  幼儿园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七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七十七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能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有效实施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幼儿健康成长,所教幼儿情绪愉快、健康活泼,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自理能力较强,每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达标率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保教任务。教师同行的评价较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家园共育效果较好。

  第七十八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幼儿保育知识有整体认识。学科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有一定特色,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好。熟悉各领域教学的特点及知识,能进行各年龄班的课程规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提交2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1份。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胜任并进行幼儿园各年龄班循环教学。每年承担校级示范教学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1次,或承担校级展示与研讨活动一次。

  (三)注重保教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时间、空间充足,与一日生活各环节有机结合。能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体现丰富性与多样性。

  (四)幼儿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第七十九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区域性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改革、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探索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1项园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八十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任职期间有1次以上在园级以上学术研讨、教学交流中进行论文宣读或者经验介绍。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的能力,在园内指导青年教师获得认可。

第五节  其他教育机构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八十一条 本节一级教师评价条件仅适用于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师。

  第八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八十三条 育人工作条件。

  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顺利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积累有一定的教研、培训、电教或评价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好,得到同行的认可。

  第八十四条 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条件。

  (一)对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研究方向明确,对所研究的学科教学研究领域、教师培训或教育评估监测要求有整体认识和把握。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参与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或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研训或评估监测能力强,能够充分地运用信息技术与研训及评估监测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研训活动或评估监测进行改革。积累一定的研训或评估监测经验,工作业绩好。得到同行的认可。

  (二)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评估监测、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比较突出,有质量较高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提供1份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教学指导、培训方式方法或评估监测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好。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培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

  (四)任现职以来每年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1次以上,成效好,有经验总结。

  (五)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及培训工作满意度高。

  第八十五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或教师发展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两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县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5.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6.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省级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了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

  7.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八十六条 示范引领条件。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成员。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作用,取得了成效。

第六章 二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节  高中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八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或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十八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积极向上职业追求,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第八十九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的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观摩课1次,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九十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二节  初中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九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或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九十二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积极向上职业追求,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第九十三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的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观摩课1次,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九十四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三节  小学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九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或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九十六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积极向上职业追求,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第九十七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能正确地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的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1次科组或级组研讨观摩课。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九十八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四节  幼儿园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九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或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具有积极向上职业追求,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幼儿的原则和方法,所教幼儿健康活泼、习惯良好,每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基本达标。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1年以上。胜任班主任工作,能与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合作,得到同行的认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家园共育有成效。

  第一百零一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能根据各领域教学的特点及幼儿发展需要,运用各种教学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能根据保教结合的要求照顾幼儿的日常生活,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教育引导儿童成长过程中有措施,开始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提交1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1篇。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二)任现职以来每周课时量达标。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1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或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教好。

  (三)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环境,帮助幼儿在游戏中获得身体、认知、语言和社会性等各方面的发展。

  (四)教学效果得到幼儿家长的肯定。

  第一百零二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1项园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

第五节  其他教育机构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本节二级教师评价条件仅适用于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师。

  第一百零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或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零五条 育人工作条件。

  具有积极的职业追求,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顺利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认可。

  第一百零六条 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学研究与指导、教师培训等的原则和方法,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能进行经验总结材料或撰写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能够独立完成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每年承担1次县级以上示范研讨课和教学交流专题发言。

  (三)任现职以来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1次以上,成效好,有经验总结。

  (四)教学指导及培训工作得到一线教师的肯定。

  第一百零七条 教研科研条件。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师专业发展指导能力,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开展教研或教师培训项目,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或教师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主持校级以上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能够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研反思与培训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1篇。

第七章 三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节  初中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教学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二)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得到同行的认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

  第一百一十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撰写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承担科组或级组公开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的(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研科研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教学案例。

第二节  小学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二)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得到同行的认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带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撰写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承担科组或级组公开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三节  幼儿园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育人工作条件。

  (一)按保教结合的要求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每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基本达标。

  (二)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得到同行的认同。积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促进幼儿发展。经常与家长联系,家园共育有成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课程教学条件。

  (一)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组织各领域教学,按幼儿一日生活和游戏的规范组织活动。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环境,帮助幼儿在游戏和学习中获得各方面发展。

  (二)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能承担园内公开课、主题教育活动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

  (三)积极参与教学实践和探索,提交1年来个人教学探索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四)幼儿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四节  其他教育机构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本节三级教师评价条件仅适用于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育人工作条件。

  具有积极的职业追求,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认可。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条件。

  (一)掌握教学研究与指导、教师培训等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能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完成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任现职以来承担1次县级以上示范研讨课和教学交流专题发言。治学态度严谨,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取得一定的效果。

  (三)任现职以来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1次以上,有经验总结。

  (四)教学指导或培训工作得到一线教师的肯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条件。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师专业发展指导能力,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开展教研或教师培训项目,在教学方法研究、教师培训、评估评价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能够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研反思与培训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印发的现行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为准。各级评委会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开设“德育”、“教育管理”专业职称评审。

  申报“德育”专业职称,要更加突出育人方面实绩。申报“教育管理”专业职称,应为学校校级领导或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等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在教育科研方面组织的课题、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必须是教育教学管理类的。

  2. 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含聘评分开高职低聘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

  3.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4. 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 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及不设县区的东莞和中山市的镇区。

  6. 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教研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7. 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 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有全脱产学习、一学期以上长期病假的情形,应扣除其相应时间(产假除外);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对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对符合条件的援派教师,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9. 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担任共青团副书记、中小学副大队辅导员、副政教主任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3年以上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任现职以来的班主任工作年限可减半,并相应减少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学科教师,特殊教育专职资源教师、康复训练、巡回指导教师,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为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专门学校教师参与管教执勤工作累计120天经历视为班主任工作1年。

  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一级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规定;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具有硕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评审,为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10. 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每一次(40分钟以上)活动课折算1个课时。活动课的内容、时间和参与学生名单应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3)学校开设校内课后服务活动,可按照上述活动课规定列入课时量计算。(4)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校级领导或教师开设的公开课,符合上述规定的列入课时数计算。

  高、初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5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2节以上且每年听课不少于40节;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团体活动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市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教职员每年策划并组织、实施教师培训项目学时不少于:县级80学时、市级60学时。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正副职领导每年有计划地深入区域、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育教学或教师专业发展每年不少于20次。

  小学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4节以上且每年听课不少于40节;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幼儿园教师每周课时量:幼儿园课时量按半日活动计算。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5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园领导指导班级教育教学或跟班指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专科教师每周课时量不少于18节。学前教育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专门学校教师每周课时量:参照全国专门学校标准,月平均管教执勤工作不低于6次,周平均管教执勤工作累计周课时量4节以上。

  11. 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小循环”指小学阶段1-3年级、4-6年级或连续的3个年级。乡村小规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学段循环按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规定(视同循环教学)。特殊教育教师满足以下三条中的两条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专门学校从事过初二、初三的值班管理和教学工作等同于循环教学。教研员和电教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12. 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教师举行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13. 教学满意度测评:

  学生及其家长满意度测评由所在学校组织,存入学校教学管理档案。

  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的测评工作由派出机构组织,存入派出机构工作管理档案。

  14. 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5. 学校中层干部:指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在册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正副职(即正、副主任)。

  16. 特殊教育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7. 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或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班主任、中小学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等。

  18. 教研员: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19. 电教教师: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0. 教师发展中心教师:指在各级教师发展中心从事基础教育领域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培训工作的教师。

  21. 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22. 学情分析报告:指教师每学期根据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过程与结果,分层分类对班级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式方法、学习成效等学业发展情况进行诊断性评价,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下阶段教学安排的意见建议,总结形成以班为单位的学生学习情况分析报告。

  23. 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或教材。

  24. 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25. 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26. 农村学校教师要求:在职在岗的农村学校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不作课题、论文、专著、表彰等具体要求,突出实际教育教学贡献。

  27. 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教师,可按所教学科申报职称或申报“德育”、“思政课”职称,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类奖励同等对待。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教师在校内开展少先队活动的时间记入课时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专业论文。

  28. 校本教研是为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依托学校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色进行的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专家指导、学术沙龙、主题研修等教育教学研究。

  29. 称号: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类表彰荣誉称号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

  30. 各级各类学校: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31. 其他教育机构: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和其它校外教育机构等。

  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继续教育等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余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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