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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要求,形成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政数〔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2年3月14日起,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按《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二、自2022年3月14日起,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必须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相关服务类型及中介服务事项均以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准。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自2022年3月14日起,暂停使用《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项目业主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应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

                  2.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政数〔2021〕7号)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pdf

  附件2: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政数〔2021〕7号).pdf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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