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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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2024-07-03 05: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

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编办、民政局(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直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3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教发函〔2018〕61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发函〔2020〕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全市范围内2017年9月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包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完中、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职业培训学校等按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现有民办学校(指2017年9月1日前成立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认真学习分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要求,开展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二)现有民办学校(指2017年9月1日前成立的)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明确分类登记选择的办学属性(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办学属性的,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不变,之后将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根据相关规定,现有民办学校(指2017年9月1日前成立的)可以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在相应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下几类情形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二是小区配套幼儿园、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居民区配套幼儿园;三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除外);四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五是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六是名下的划拨用地未转为有偿使用前;七是在同一校区与义务教育一贯制办学、未达到相应独立办学条件、未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八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择为营利性的其他情形。

(四)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做好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在经审批部门换发办学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不改变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将换发后的办学许可证、董事会(理事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等材料的复印件报至原登记部门备案(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改变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按照原登记部门和拟登记部门的有关要求完成法人相关登记工作。民办学校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有关情况及法人证书复印件报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直管民办学校申请流程

(一)现有设区市直管民办学校(见附件1)应明确分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意向,并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局提交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见附件2)。

市教育局联系人:杨文峰,电话:65119084。

市行政审批局联系人:陈茜,电话:69820290。

(二)市教育局做好有关直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申请材料的预审工作。

(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分类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有关内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工作。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外商投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工作。

附件:1.设区市直管民办学校名单

2.材料清单

3.董(理)事会决议中须明确的有关内容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设区市直管民办学校名单

苏州国裕外语学校

苏州新草桥中学

苏州明珠学校

苏州姑香苑幼儿园

苏州明珠幼儿园

苏州沧浪新城实验幼儿园

苏州市纺织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附件2

材料清单

一、选择非营利性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提出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的申请;

2.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有2/3以上董事签名)和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注明人员单位)(见附件3);

3.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章程应注明学校为非营利性;

4.原有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5.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选择营利性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提出选择营利性学校的申请;

2.财务清算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

3.选择为营利性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有2/3以上董事签名)和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注明人员单位)(见附件3);

4.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章程应注明学校为营利性;

5.确权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土地、校舍、债权债务情况等财产权属,并提供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6.税费缴纳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等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7.原有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

8.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9.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核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10.其它有关材料(如规划部门出具的非城镇和新农村居民区配套幼儿园的证明材料、若学校分立提供办学条件基本情况等)。

附件3

董(理)事会决议中须明确的有关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8〕3号)等规定,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选择将XX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承诺对该决定不更改、不撤回。

二、积极支持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

三、积极支持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仅对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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