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记录,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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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记录,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专栏:劳动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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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2016年1月入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同年10月职工申请休年假,公司认为其工作还不满1年,无权享受年休假,之后职工拿出社保缴纳记录,上面显示其在入职之前曾自行缴纳过10个月的社保,从2015年3月-12月,到2016年2月,他的社会工龄满一年了,就可以享受年假了。那么,职工自行缴纳社保的记录,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单位工作连续12个月,一般是指职工在企业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这也与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宗旨是相互对应的。 那么职工个人自行缴纳社保的记录,在认定是否需要计入年休假工作年限时,职工需要提交材料证明自行缴纳社保期间与其他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这样才能计入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否则企业可以拒绝员工休年假的申请。 举报声明: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分享到朋友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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