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时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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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06: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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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是指工业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其内涵包含三个方面,即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用收入、自制半成品和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具体如下:(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该时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也要按成本价格计算成品价值。(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对企业内部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应包括被加工设备的价值。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应遵循四大原则:(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本企业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需按相关制度规定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其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企业内部各车间生产的中间产品不应计算其产值。(4)“不含税”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来计算。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1)工业总产值是反映工业生产活动创造的价值,因此对于技工贸一体,并以工业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填报的工业总产值只应包含其中工业部分的数据,不应将工业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价值计入工业总产值。(2)对于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论其工业生产活动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3)对于从事来料加工、只收取加工费的工业企业,应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有关工业总产值指标进一步的介绍可参见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实用工业统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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