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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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3日 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就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制定如下标准。 一、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二、市、县两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测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平政〔2007〕70号)同时废止。 【打印】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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