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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P逐条谈 | 70.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你需要了解这些 2021-09-01 16:46 作者:钱叙辰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第七十条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一般是非干预性研究,也可以是干预性研究,一般不涉及非临床研究。干预性研究可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 【理解】 ·非干预性研究 非干预性研究又称观察性研究,指不干涉患者日常的诊疗,只是观察性地收集记录患者的数据。 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回顾性研究,指从疾病数据库中或者病历中收集需要的数据进行分析; 另一类是前瞻性研究,需要制定适宜的入选排除表,入选合适的病人,然后收集记录相关的临床数据。根据研究类型可以进一步分为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和衍生设计。 由于药品在上市前非临床研究阶段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性评价,在动物身上的药物安全性也得到了充分评估。所以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一般不涉及非临床研究。 但是也有下列特殊情形: > 针对致命疾病的研究药物加速申报,FDA可批准某些类型的非临床研究在药物有条件上市后再开展。 > 针对特殊人群的适应症扩展,例如肾功能不全特殊人群,其对应的非临床研究也可以在药物上市后开展。 ·干预性研究 “干预”,一般指对研究对象施加了某种处理措施,而对照不施加这种处理,比如动物实验中的空白组和手术组。或者说研究对象一部分具有某种特征,一部分不具有,如母乳喂养的婴儿和非母乳喂养的婴儿。 干预研究是和通常的观察性研究相对应的,两者的本质差别就在于是否有人为的处理因素。 干预性研究包含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和部分真实世界研究。传统的随机对照试验通常随访时间较短、样本量有限,且对研究对象的纳入排除标准较为严格,因此对药品在真实世界中使用的实际效果代表性有限,且通常不能用于安全性的确证。而真实世界研究由于样本量巨大,比较贴近临床实际应用场景,因此近年来常常被用作上市后药物安全性研究中干预性研究的组织方式。 干预性研究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对干预性研究的基本要求有: 1. 临床试验应遵循《赫尔辛基宣言》中的伦理原则、GCP和当地法律法规; 2. 试验开始之前,应预测可预见的风险及不便,以对个体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受益进行权衡; 3. 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应作为首要考虑,并高于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4. 关于研究药物的现有非临床和临床信息应足以支持拟议的临床试验; 5. 临床试验应科学合理,并在方案中清晰、详细地描述; 6.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与IRB或IEC批准的方案一致; 7. 提供给受试者的医疗护理和代表受试者的医疗决定应始终由合格的医生负责; 8. 参与临床试验的每个人都应具备合格的教育、培训和经验去完成各自的任务; 9. 参与临床试验之前应获得每个受试者自由的知情同意; 10. 应以允许准确报告、翻译、核查的方式记录、处理和保存所有临床试验信息; 11. 应依照符合相应法规要求的隐私和保密政策对可识别受试者的保密记录进行保护; 12. 应依照适用的GMP生产、处理和保存试验药物,并按照已批准的方案进行使用; 13. 应实施具有确保试验各方面质量的程序系统。 【实践影响】 本法规推荐了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研究类型,并对其中的干预性研究的实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延伸阅读】 欧盟《药物警戒实践指南》 2017年更新版 模块VIII 欧盟《药物警戒实践指南》 2012版 模块VIII ICH-E2E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Postmarketing Studies and Clinical Trials—Implementation of Section 505(o)(3) of 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Guidance for Industry, FDA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医学专员 钱叙辰)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返回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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