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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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惑:是否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任职或工作?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上述这些问题, 都可以在任职回避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2019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总结来说,任职回避制度即“四种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三种类型”的职务。 四种亲属关系 01 夫妻关系 02 直系血亲:即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0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04 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种类型的职务 01 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02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03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此外 在讨论人事议题,以及干部考察过程中,同样也要遵守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相关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新华网、共产党员网 ![]() ![]() 审核:胡建国 编辑:吴佐政 点击加入“奈曼党建”微信公众平台,共同关注“奈曼党建”相关要闻。 原标题:《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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