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南委发[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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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南委发[2011]33号)

2024-07-10 05: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南京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南委发[2011]33号

  

为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要求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职权,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规划以及党政学期工作计划;

4、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以及外部平台的设置、调整,学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的修建和调整;

8、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校级重大表彰及校级以上奖励的申报事项,教职工行政处分;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直属单位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4、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参事等候选人的推荐;

5、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以及其他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命和调整。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211工程”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投资额100万以上的项目;

5、重大基本建设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6、土地、房屋以及其他重要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7、学校的大型庆典活动;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除正常工资类支出、校内单位转款、在开户行的正常存款等,以及在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授权范围内相关领导小组负责的支出外,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一次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资金款项的支出,以及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

3、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4、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融资计划、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形式、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南京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重点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党建工作等,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和协管工作;通过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形式主要为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办公会以及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为研究决策专门事宜成立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以下统称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党、政议事规则,分别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决策。

第九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进行,在党委常委研究决定前,要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2、决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决策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决策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由学术、学位、教学等委员通过的相应审议报告。

4、决策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遵守以下规则:

1、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等议事范围和规则,除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外,按照《中共南京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南委发[2005]23号)、《南京大学行政议事规则》(南字发[2006]21号)及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2、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一般须由学校党委常委、非常委校领导、校长助理和有关部门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特别重大议题应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同志,需向书记、校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决策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需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重要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5、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6、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7、对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根据会议类型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完整、详细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有关参会人员审阅后由书记或校长审定,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书记、校长或有关副书记、副校长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按规定及时归档。

9、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集体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中共南京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南委发[2009]79号)和《南京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南字发[2010]8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

1、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向会议报告执行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明确由部门执行的,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被授权部处负责传达、催办和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执行情况向书记、校长或会议汇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2、校教代会、工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全体师生有权监督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3、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将把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共南京大学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发《南京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南委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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