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津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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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津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07-09 11: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津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

二、受理部门:津市市水利局供水站

三、反馈方式:可通过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内容。

四、联系方式:津市市水利局供水站,邮编:415400,联系人:郑学贵,电话:0736-420167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津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确保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根据《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津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充分利用白龙潭水厂和谢家堰水厂的优质水源,按照“一片两线”的建设模式,实施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乡饮水安全问题。

第三条 津市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实行“建管分离、制供分离”的运行模式。所有工程建设由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市水利局作为业主承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相关程序移交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委托常德津市北控城乡水务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津市公司)经营管理,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日常运行监管,对上衔接协调及后续资金的争取。北控津市公司在合同期限内负责全市供水的经营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制水标准制水,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直接接受市国资办监督管理。北控津市公司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价格向乡镇水厂趸售供水,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督促辖区内水厂向北控津市公司按月结算水费,保证水费收取定期、足额结算。

第四条 北控津市公司供水至各乡镇后,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居民安全饮水负责。对其原乡镇水厂承包经营业主应采取调整、完善、退出等多种办法妥善处理承包经营关系,其调整后的经营合同经营期不得超过原合同承包经营期限,承包期满后或各乡镇现在能自行处理好原承包业主的遗留问题的,经营权原则上以镇为单位整体移交市国资办。

第五条 北控津市公司供水价格及补贴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发改局文件(津发改服〔2019〕4号文),综合考虑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供水后各乡镇水厂的运行、维护及收益等因素,两大水厂趸售给乡镇的水价暂定0.8元/吨,白龙潭水厂、谢家堰水厂趸售给经营公司水价暂定0.86元/吨、市财政局按市发改局对制水公司核定的制水成本、输水成本及输配环节供水损失对制水公司予以补贴。

第六条 按照行政区划划定农村和城市供水价格范围。即:各乡镇行政区划内及金鱼岭街道的大关山村执行农村水价,其余行政区划内居民和单位用户执行城市水价。

第七条 城市水价和农村水价均按市发改局批复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实行包干水量5吨、10元(全年60吨,120元包干水量),超过部分按2元/吨水价收取、非居民用水由现行2元/吨调整为2.4元/吨。

第八条 实施水费月缴制度。乡镇水厂在每月25日前需一次性向北控津市公司结清上月水费,各镇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辖区内水厂在每月25日前结算完毕;各水厂承包经营业主应督促居民每月按时缴纳水费,无故逾期甚至拒缴水费的可按相关规定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停止供水;各经营业主收取水费必须开具合法的统一票据,并应积极提供便民服务,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水量、供水质量标准、水费结算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将所有用户统一编号建档,完善信息化管理,逐步将居民水费缴纳过渡到定点定时自缴。

第九条 落实农村五保户每月5吨的水费减免优惠政策。由各镇、街道列出补贴花名册交市民政局审核后分季补贴到位。

第十条 规范农村入户管网建设费收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常德市各区县收费情况及上级的相关规定,审定农村入户管网建设费由供水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与受益村组(单位)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高标准山丘区村组不得突破每户1600元,平湖区村组不得突破每户1300元。

第十一条 水价及入户管网建设费收取标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业主均必须按市发改局批复标准执行,遇水价调整时,市发改局将严格组织相关听证等程序作出是否调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运行管理及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谢家堰水厂、白龙潭水厂所有设备,东线部分村组管网及谢家堰水厂至保河堤趸售供水端口,西线至各乡镇、园区趸售供水端口主管网由北控津市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表内管网(含水表、阀门)由用水户自行维护。其余设备及管网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实行承包经营的需在合同中明确经营业主相应维护管理责任。维护责任范围内,设备管网属人为破坏的,由各责任区先行垫付承担维护费用,再由各辖区依法落实赔偿责任。所有涉及设备管网维护的青苗补偿按属地管理原则予以承担。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及维护经费来源。市发改局对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趸售及终端价格核定时,已核定相应制水成本、运行管理成本、维修成本、管网漏损及经营收益等相关费用。北控津市公司及各镇人民政府(经营业主)均应从水费收益中计提专项维修经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划定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制定保护办法。

1.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弃物,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2.在生活饮用水源范围内不得建畜、禽养殖场,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不得放养畜禽、投肥养鱼。

第十五条 北控津市公司要加强安全监管,保证各类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门卫登记报批准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水厂。同时,要加强厂区内卫生保洁,清理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上岗技能培训,确保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水、供水。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一体化水质检测实行分级监测,定期公示制度。北控津市公司要建立白龙潭水厂和谢家堰水厂两大水厂的自检平台,落实自检制度,每天对源水及出厂水实行自检,并在水厂内张贴公示;市水质检测中心每旬对两大水厂的源水、出厂水及各乡镇趸售端口水质进行检测,对农户终端水质进行抽检;市疾控中心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对全市饮用水源水、出厂水及各乡镇趸售端口水质进行监测,对农户终端水质进行监测;市水质检测中心和市疾控中心应将定期检测和监测结果在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北控津市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经营业主应加强各自责任范围内设施设备管网巡查维护力度,依法依规收取水费,确保安全有序供水。除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过错外,因大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和限制供水,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对因责任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提高供水价格和入户管网建设费用的。

2.计收水费未使用税务专用票据的。

3.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十九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环保、水利、卫健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北控津市公司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全市制、供水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管理。因工作失职、渎职出现重大问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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