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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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上)

2023-03-10 09: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纪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重庆某公司及陈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另外,纪某在实体店铺、拼多多上使用“颐和果园”销售水果,足以使人误认为其与陈某、重庆某公司之间存在许可、关联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纪某赔偿重庆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纪某未缴纳上诉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起典型案例。恶意诉讼本质上为侵权行为,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具有正当权利但滥用权利,或者虽在形式上享有相应权利,但该因权利系抢注等不正当申请注册而产生,实质上并无受保护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其反而起诉他人侵权试图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颐和果园”标识在网上销售水果,并产生了较大的受众群体。纪某对此明知,却恶意抢注“颐和果园”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即与陈某团队高价商谈转让事宜。双方谈判未果后,纪某又在明知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陈某经营的商品种类不同的情况下,仍对陈某、重庆某公司提起巨额诉讼,并通过诉讼保全冻结陈某及重庆某公司资金,在此期间其还提供虚假发票等证据,主观恶意明显,且有悖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纪某构成恶意诉讼并责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惩治恶意诉讼及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3.假借中医之名行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商议以成立“保和药房”为幌子,假借“保和中医”的名义,招募不具备中医资质、中医专业知识的业务员冒充著名老中医或其助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为首要分子,李某、陈某等人为主犯,赵某为从犯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百度、抖音等网络平台或软件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添加作案微信,后由业务员冒充老中医或其助理按照“公司”下发的“话术”帮被害人“分析”“诊断”男性疾病,虚构“亲自配药”“一人一方对症治疗”等事实,虚假承诺产品疗效,诱使被害人购买该犯罪集团随意配置的“三无”产品。该犯罪集团分为行政和业务两个部门,业务部门又分为一线和二线。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统计、资产管理、发放工资以及发货等工作;业务部门的一线负责诈骗新进线的被害人,二线负责对已被诈骗过的被害人继续诈骗。该犯罪集团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某、陈某、赵某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陈某、赵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十个月、十年八个月、三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三万元,责令四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6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4.周某等390户业主诉被告某置业公司、第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 2020年期间,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金坛某项目商品房出售给390户业主,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案涉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双方同意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每份合同均附抵押权人即第三人出具的《同意销售证明》。置业公司将商品房交付后未协助业主方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业主方认为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销售证明》,视为其准许置业公司出售案涉商品房,抵押权人不再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应当配合置业公司办理涂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置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押物转让并未被法律绝对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同意抵押物提前变现的方式,将其支配权的客体从抵押物转移到变现价款上,抵押物的受让人则获得无抵押负担的完整权利。案涉商品房虽设立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抵押权人同意置业公司进行销售,业主方作为抵押物的买受人应获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第三人的抵押权支配效力仅能及于房屋销售价款。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负有依法涤除案涉商品房的相应份额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义务。置业公司将案涉商品房交付至业主方后,未按约定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属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置业公司办理案涉商品房相应份额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涂销登记手续;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一审宣判后,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该规定,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物一旦实现其交换价值,抵押权人则丧失对该物的追及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款。受让人可据此排除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影响,从而获得抵押财产的完整权利。

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出售抵押房屋的情形下,抵押物已经交付,特别是在买受人已经支付对价,并且是善意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基于抵押权人的行为而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期待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房屋所有权。非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同意后将房屋对外销售,抵押权人负有涂销抵押登记的义务。至于抵押人是否将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向抵押权人偿债的风险,应由抵押权人自行承担,与买受人无关,更无权对经其同意已完成销售的房产继续行使抵押权,否则无异于将抵押人未清偿的债务转嫁给买受人,这明显有失公平正义。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各类问题频发,群体性纠纷较多。因抵押权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屋后未涤除抵押权而导致大量购房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购房业主切身利益,也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金坛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裁判,一方面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判指引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常州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常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新安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某公司支付常州某公司租金等2400余万元,常州某公司有权就新安某公司抵押的1套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经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武进法院依法对河南某公司的5套设备及附属设备、新安某公司的1套设备及附属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自愿以变卖价1700万元接受以物抵债。但是,被执行人迟迟未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上述设备。

(二)执行过程

自2022年6月起,武进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赶赴河南,现场了解情况,为交付做准备。9月,河南某公司配合拆运案涉设备。10月,申请执行人的施工队进驻新安某公司,拟拆除案涉机器设备。

10月15日起,设备拆运工作屡受阻挠,新安某公司的另案申请人张某组织村民将施工厂区车间大门上锁,阻止施工;当地某村村民以新安某公司拖欠工资款、土地租金等为由,用土方将公司大门堵死,导致车辆、人员不能进出;另一案外人张某甲纠结十几名村民及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围堵、静坐、威胁等方式阻止正常施工,并对厂区停电。

为保证顺利执行,10月30日起,武进法院执行干警分批赶赴新安,常州中院增派干警参与行动。在新安法院协助下,尝试和参与阻挠执行的村民进行沟通。后经研判分析,决定于11月21日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11月21日,就在行动前夕,执行干警突然收到通知,所在酒店出现新冠阳性病例,暂时予以封控。11月29日,封控一结束,经批准,强制执行行动于上午9时正式开始。

行动中,由于阻碍人员不肯离场,并言语挑衅,甚至肢体冲突,执行干警对三名带头人员采取了拘传,并带离现场。经过耐心劝导,最终成功将现场阻碍人员全部劝离,申请执行人当即恢复施工。之后,武进法院执行干警一方面对被拘传人员进行询问、训诫,在其出具具结悔过书,保证不再阻扰执行后予以释放;另一方面,执行干警24小时轮班值守,以防再有无关人员骚扰现场施工。

最终,经过法院工作人员不间断值守,施工人员五天五夜不间断拆运,案涉设备于12月4日全部交付完毕、运回常州。

(三)典型意义

此次强制执行行动,全体执行干警克服了路途遥远、疫情反复、被执行人消极履行、当地村民屡次阻挠等重重困难,成功运用拘传、训诫、执行约谈、强制交付等强制执行措施,最终促成案件圆满办结。

本次异地强制执行行动的圆满完成,得益于全市两级法院目标明确、多方统筹、协同作战、攻坚克难,获得了当地政法委、法院的鼎力支持,为日后跨区域强制执行行动的开展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模板。同时,通过本次执行行动,申请执行人成功取得了案涉设备,为其实现2023年发展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该批设备的顺利交付、投产,预计将实现产值4亿多元,利税5000余万元。此外,案涉设备的顺利交付,解决了当地厂区多年被占用闲置的问题,有效盘活了地方资源,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次执行行动,展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体现了司法权威性,彰显了司法震慑力,有助于形成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良好社会风气,为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护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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