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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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

2024-07-13 06: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地的方法

1.以起诉时间确定经常居住地。《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参照以上法律规定,首先推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是其居住地(住所),其次是推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其经常居住地。

2.以追诉时间确定经常居住地。《刑诉法解释》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援引以上法律规定,推定社区矫正对象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其经常居住地。

3.以居住证确定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公民“常住”的确定标准是“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居住证是“常住人口”、即“经常居住”的法定证明之一。

如何正确确定“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一)统一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是其居住地

1.以实际居住情况确定居住地的方法存在瑕疵。《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实际居住”没有居住时间等限制;而《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存在“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居住半年以上”的限制。如果不强调居住时间限制,任何一个居住场所、甚至只要居住一天也能主张为“实际居住”;如果强调居住时间限制,一些实际居住地往往被排除。

如,张XX户籍地广西A县;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累计22个月)在广西B县居住;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累计3个月)在广西C县居住。2020年3月拟对张XX适用缓刑;按实际居住情况应当确定广西C县为居住地;按居住时间应当确定广西B县为经常居住地。

2.以户籍地确定居住地是普遍作法。每一个自然人都存在一个户籍登记地;户籍地往往就是自然人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法典》确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的居所为住所,进而推定为居住地。

综上所述,《民法典》、《刑诉法解释》都可以推定以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确定为其居住地。这也是各地的普遍作法。

(二)统一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证所在地是其经常居住地

1.以起诉时间确定经常居住地存在瑕疵。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离开住所地”,要引用《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但《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没有明确前置条件“居住地”的定义,也就不能确定“住所”;也就不能确定“离开住所地”时间。同时,《民诉法解释》第四条“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设定了时间要求是“至起诉时”;对于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等非诉案件,不存在“起诉”,也就不能确定“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居住证暂行条例》较《刑诉法解释》更适合确定经常居住地。

一是主要内容对比。《刑诉法解释》第三条只设置一个条件“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设置二个条件“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设置二个条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较《刑诉法解释》第三条,在主要内容上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应当优先适用《居住证暂行条例》。

二是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刑诉法解释》规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对于确定自然人的居住情况,《刑诉法解释》属于一般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居住证暂行条例》。

三是新法优于旧法。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相比较而言,《刑诉法解释》属于旧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属于新法;应当优先适用《居住证暂行条例》。

四是法律授权对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的居住情况的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进行解释;应当优先适用《居住证暂行条例》。

综上所述,优先适用《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居住证确定经常居住地,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可以确定为经常居住地。同时,《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居住证”可以作为“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而符合“居住证”条件的经常居所,也可以作为住所,也就可以援引为刑法上的“经常居住地”。参照居住证确定经常居住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民事、刑事、行政法律的有机统一。

作者:崇左市司法局 罗世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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