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职新单位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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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入职新单位当年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2023-11-23 12: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职工参加工作已满一年,其入职新单位后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当年在新单位工作不满整年,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发生劳动争议后,职工离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又该如何认定?近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于2016年参加工作。2019年2月,张某通过网络招聘到某美容机构从事人事行政专员工作。入职当日,某美容机构与张某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2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张某提出辞职,理由是某美容机构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也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张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美容机构支付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954元。

庭审中,某美容机构辩称,该公司已安排张某于2020年2月休假期间休2019年年休假5天,但不清楚休假具体日期;张某于2021年2月18日至20日休假3天。该公司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2021年春节放假的通知》,证实其已安排张某休2020年年休假3天。张某对此予以否认,称某美容机构未通知其2020年2月疫情期间的休息折抵年休假,且某美容机构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仲裁委认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某美容机构未举证证实2020年2月,其已通知张某休2019年年休假5天及休假具体日期,且其未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年休假工资,故对其称已安排张某休2019年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某美容机构提交的放假通知载明2021年2月18日至20日休假折抵年休假,故对某美容机构称,其已安排张某休2020年年休假3天的主张予以采信。

2019年2月入职美容机构,张某当年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能休几天?其提出辞职后,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参加工作,入职某美容机构处前,其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2019年2月,张某入职某美容机构处,折算后,其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为4天,某美容机构未安排张某休2019年年休假,违反法律规定,张某要求某美容机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应予以支持。2020年,张某年休假应为5天,某美容机构已安排其休3天,仍有2天未休,某美容机构应向张某支付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某美容机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了已休的3天年休假工资,违反相关规定,某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张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此外,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2021年2月21日,某美容机构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折算后,张某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故某美容机构不需要向其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此,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某美容机构应向张某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135元,补发已休2020年3天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90元。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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