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与土地法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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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与土地法的变迁

2023-08-04 01: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土地革命与土地法的变迁

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而农民问题的中心则是土地问题。土地革命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最终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因素。域外学者最具代表性的研究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成功改变了乡村社会的财富分配与政治结构,从而实现了革命的大众动员。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土地革命和农民群众有组织地参与革命政权的斗争,才和农村真正建立了纯正的联系。

确实,群众的组织程度和参与程度,是红色政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也是衡量苏区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而群众的广泛参与,有力地促进了各级苏维埃政权的多项工作。

中国土地革命的特殊性

革命从来不会无缘无故地发生,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我们需注意到中国土地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而中国的土地革命的进行必须注意到这种特殊性。中华民族是一个智慧且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中国革命必须改变过去的办法,必须依靠人民。中国共产党来自于人民,党的根基和血脉也在人民。那种不顾中国实际、照搬照抄别国经验的土地斗争做法,是难以行得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暴动创建了工农红军,建立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土地革命。当农民问题是“全部政策的中心问题”、在民族革命和反帝战争之际必须同时进行反对封建主义残余的农民土地革命的情形下,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确实有其必要性。否则,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无疑会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中共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是中共第一个土地问题议决案,提出了关于农民的政纲,制订了七条斗争策略。中共六大讨论了土地问题,并对土地政策做出一些重要规定。在新兴红色政权的领导和组织下,赣西南、闽西等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得到发展。土地革命的深入等,都会充分体现出苏维埃政权的巨大作用。苏区的广大农民群众获得土地,有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表明他们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摆脱了经济上受压迫和剥削的境地。鄂豫边、豫东南根据地依据中共六大精神和一年来的斗争经验,通过了包含十个决议的《临时政纲》,其内容多与土地革命有关。

土地法令的核心要素

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一切奋斗,都是在矢志不渝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1928年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且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为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且禁止土地买卖。

1929年颁行的《兴国土地法》推进了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发展,只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在土地分配使用问题上仍沿袭《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进程中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还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也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并提出新老苏区都要对照此法令进行土地工作;凡是不适合这一法令的,需要按照法令中所确定的原则进行重分。

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就是要“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但这个问题当时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1930年6月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实行“土地国有”,并与全中国的革命高涨及与工农革命民主专政的胜利联系起来。

1930年夏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土地暂时法》中,提出了办集体农场的主张。这是教条主义者照搬苏联经验,不顾客观现实实行“土地国有”的结果。1930年秋,鄂豫皖苏区根据相关政纲决定“从乡苏维埃到区到县都努力办农场”。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案》,进一步解决了土地分配中尚未解决好的问题,对分得土地肥瘦不均的农户进行重新调整,解决了广大贫苦农民在分田过程中得到好田少坏田多的问题。分田原则也由此从“抽多补少”发展到“抽肥补瘦”,进一步完善了分田制度。

1930年6月11日的南阳会议对这一原则又作了明确的规定。闽西广大农民群众分得土地并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从而调动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毛泽东同志经过调查研究,反对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提出以乡为土地分配单位。各革命根据地大多采取了以乡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政策。

而且,乡苏维埃是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是地方苏维埃建设的中心和基础。乡苏维埃等动员组织群众参加革命战争、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平分土地并非武装暴动的充分必要条件。

因此,土地分配的结果是:“一方面使多数农民个个俱分有田地,取得了广大的群众起来斗争;一方面分得田地的农民,个个都乐于努力耕种……使土地的生产量大大增加,所以今年的早禾收获,一般的要比去年增加两成”。当时的中共六安中心县委签发的《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则规定:“土地分配后接受分配的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苏区个别区乡颁发过土地证,整体上说来则是采用土地使用证,规定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农民,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但不得出租或出卖。

公产与中农的妥善对待

中共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乡村公产制度成为乡村宗法政权的基础,乡村公产的主有权已被乡绅所篡夺。并且将打倒乡村宗法政权与没收乡村公产相联系,认为“要破除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消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的田产的管理权”。多种因素致使这个议决案未能贯彻执行。

中共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认为,族田、祠田等公地公产具有剥削性质,得出“所谓公地就是豪绅私产”的结论。

《赣西临时苏维埃政府土地法》《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等规定没收一切乡村宗族祠堂、公堂、社会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南方乡村的宗族公产相对较多。譬如,毛泽东同志的《寻乌调查》指出,寻乌公田占全部土地的40%。没收宗族公产等分配给农民的话,对于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推动土地革命的深入会起重要的作用。

但对一些公积、祖积土地不加区别予以没收,侵犯了部分农民的利益,反而会引起农民的反感。

党和苏维埃政权也开始注意到宗族公有土地没收与农民祖先崇拜存在的关联。毛泽东同志在《寻乌调查》中认为:存在两种宗族公产,一种是祠堂等统一收租并分谷分肉的宗族公产,一种是轮流收租的宗族公产。毛泽东同志通过调查研究对乡村宗族公产的性质、形式和功能得出了一些新认识;并认为宗族公产有两个来源:一是各家抽田凑份子立公,二是先人自己留出田产立公,这些公产往往会形成一定的积蓄,逐步发展起来。

毛泽东同志认为,一部分宗族公产并不具有剥削性质,有些甚至是宗族反抗官府压榨的产物。毛泽东同志突破了过去简单将宗族公产视为豪绅地主私产的结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对乡村宗族公产的认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及其公共土地;“须取得农民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

1933年的《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一些问题的决定》规定:“应分别地主、富农或资本家管公堂与工农贫民管公堂的不同”,“有些人以为只要管过公堂的都是地主、富农或资本家,这是不对的”。

还有,我党在革命实践中不断深化了土地斗争与乡村宗族关系的认知,采取了系列政策限制或消除乡村宗族关系的影响及危害。譬如许多苏区的土地分配起初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分配。而以村为单位分配土地不利于动员小姓寒族农民参加土地革命,而且容易引发宗族矛盾,遂改为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

联合中农,是我党农村阶级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同志重视中农和富农之间的界限。富裕中农的提出,相当于在中农和富农之间增加了一个“缓冲器”,减轻中农可能受到的冲击;并且这和中央苏区土地占有比较分散、分化不明显存在直接的关联。中农的向背,关系到土地革命的成败。

《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对待中农的策略是没收和分配时不得侵犯自耕农的利益。中农在别乡的土地交给别乡分配,本乡要以同量的土地分给该中农。如无土地调换则别乡不得分配其土地。在各苏区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政策及文件中,也是一再强调要联合中农。极左路线把保护中农利益、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正确土地政策,斥责为“富农路线”。在“加紧反富农”的口号下,打击了部分富裕中农,搅乱了阶级阵线,破坏了社会关系。一段时间在苏区施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在1947年中共中央的相关指示中明确为过“左”的错误政策。

党和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政策虽在不断发展,但它依然不是很成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革命的道路总是一步一步向前走的,这就是历史。

自我革命精神使得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1932年6月提出要在江西新老解放区实行查田,就是为了纠正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后在土地分配中出现的错误。而通过查田运动,毛泽东同志等除了要重新在意识形态领域建立合法性之外,还重塑了社会权力格局。土地革命使得苏区的农业生产得到大力发展,那的确是当时有目共睹的成就。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社会系统学研究中心)(口 张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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