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临床教师教学职务聘任与考核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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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临床教师教学职务 聘任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临床教师教学职务聘任和管理,切实加强临床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临床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水平,根据《福建医科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福建医科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暂行规定》和《福建医科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临床教师指纳入学校教学编制的临床专任教师及在学校所属临床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以下简称各临床教学单位)承担临床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教师教学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以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实绩为依据,强化临床教师的岗位责任意识,学校与临床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保证聘任工作有利于提高临床教师队伍素质,有利于优化临床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提升临床教育教学和学科水平。 第四条 临床教师教学职务由学校聘任,其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按各临床教学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临床教研室设置、临床教师聘任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各临床教学单位一般根据所承担教学课程的需要,按二级学科设置教研室。教研室成员少于10名的可设综合教研室,不必分科(专业)设置。 第六条 学校对临床教师岗位总量实行宏观动态管理和调节。各临床教学单位临床教师岗位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各临床教学单位领导及纳入学校教学编制的临床专任教师,不占所在单位临床教师岗位职数。 第七条 临床教研室教师在10名以内的教研室,设主任1名、秘书1名;10-20名的,增设副主任1名;20名以上的,再增副主任、秘书各1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由纳入学校教学编制,具有高级职务的临床专任教师担任,无临床专任教师编制的教研室,则由教学上有较高造诣的高级职务临床教师担任。 第八条 临床教师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态度端正,服从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教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 3.具有全日制院校本科(护理专业可为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 4.获得博士学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或获得硕士学位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临床、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工作10年以上且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考察可以胜任临床或 专业教学工作; 5.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纳入学校教学编制的临床专任教师,原则上正高级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中级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承担理论课授课的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承担全英语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 临床教师岗位职责 (一)承担理论授课、见习和实习带教(含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和专题讲座)等工作;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命题、阅卷、培训、评估等工作; (三)主持或参与专业、课程建设; (四)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五)参与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工作。 教授、副教授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一)承担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理论教学工作; (二)领导或参与组织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 (三)指导、培养青年教师。 第三章 临床教师教学职务聘任 第十条 临床教师教学职务岗位根据临床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设置,设教授、副教授和讲师。 第十一条 聘任教授、副教授按《福建医科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暂行规定》和《福建医科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补充规定》中临床为主型教授、副教授职务聘任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聘任讲师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现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完成学校及各临床教学单位规定的见习带教或实习带教等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临床教师教学职务实行聘任制,教学职务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期一般为3年。纳入学校教学编制的临床专任教师聘期考核合格,所在单位需继续聘任的,直接续聘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余人员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临床医学部成立临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以下简称聘任小组),负责相关学科临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对本学科应聘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向学校学科评议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推荐教师高级职务拟聘人选;确定讲师职务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核。 聘任小组由本学科教研室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代表等组成,组成名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部负责各临床教学单位临床医学及其相关专业拟聘教师的资格审核和推荐。 第十六条 临床教师教学职务聘任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安排统一进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聘委会组织实施,程序等按《福建医科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临床教学单位引进或调入人员如符合临床教师聘任条件,可经单位推荐、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上岗,并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参加聘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临床教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经所在单位推荐、学校聘委会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其教学职务可直接聘至实际退休时间。 第四章 临床教师考核 第十九条 临床教师考核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岗位工作量完成情况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二十条 临床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侧重考核临床教师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学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临床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一般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作为临床教师下一轮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均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师德师风”的考核得分低于16分,“清正廉洁”低于12分,或严重违反师德和职业道德,出现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考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或影响学校、临床教学单位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3次教学差错,或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一般教学事故和1次教学差错,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或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的; (四)未达到学校和各临床教学单位规定的年度考核最低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的,或不接受学校、各临床教学单位安排到其他教学工作岗位的; (八)其他经上级部门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聘期内有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错误,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聘期考核,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 (四)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学校或各临床教学单位同意,擅自脱岗外出进修学习或进修学习期满不归的。 (六)违反学校、各临床教学单位规章制度或国家政策法规,其结果严重影响学校、临床教学单位声誉或侵犯学校、临床教学单位合法权益,在社会中产生极坏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受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临床教师,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高一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临床教师提出续订聘任合同,原则上与其续订。 第二十六条 临床教师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不再续聘;在受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临床教师因自身特殊情况需终止聘任关系的,由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临床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校人事处办理终止聘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临床教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临床教学单位提出解聘意见报校人事处办理终止聘任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解聘的,也要相应降低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且停止参加卫生等系列高一等级岗位竞聘资格2年。 第三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受聘副教授职务;申请聘任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受聘讲师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卫生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需要受聘教学职务,由各医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具有教学职务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临床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工作由各临床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考核书面材料报临床医学部审核、汇总后报校人事处复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临床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后,结果如有变动的,按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 考核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临床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中“师德师风”、“职业能力”、“勤勉敬业”、“教学实绩”、“清正廉洁”的合格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医学技术与工程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人文学院、外语学院等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教师聘任和考核办法,报校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医科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福建医科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医科大学临床教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福建医科大学临床教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1.师德师风 20分 1.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 2.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 4.不得有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 1.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3 2.坚持终身学习,刻苦钻研,拓宽学术视野,优化知识结构。 3.尊重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4.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教书育人 1.坚持教学中渗透德育。 5 2.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3.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不得拒绝学生合理要求。 5.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 6.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严谨治学 1.尊重科学规律,坚持真理。 2 2.能够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3.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5.服务社会 1.勇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 2 2.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参加社会实践,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6.为人师表 1.坚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5 2.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感染学生。 3.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不得有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2.职业能力 15分 1.业务素质 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以及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 4 2.工作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管理能力、服务沟通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实践动手能力等,以及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7 3.学习能力 学习态度、方法及成效,包括平时自学、提高能力和参加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的表现情况。 4 3.勤勉敬业 15分 1.工作责任心 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3 2.工作态度 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5 3.工作作风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师生的首创精神,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3 4.出勤情况 是否执行考勤规定,有无迟到、早退、旷工。 4 4.教学实绩 35分 1.教学过程 1.理论教学:包括学校、学院(部)下达的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海外教育等各层次、类别的理论课授课 1.课时系数:≤75人为1.0,76~105人 为1.2,>105人为1.4,专业教学课为1.2,双语教学课为1.6,全英教学课为3。 2.每学年同一门课程理论授课应不少于6学时 3.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应给本科生授课 2.实践教学:指实验课(含讨论课)与见习带教 1.课时系数:1 2.原则上见习带教应实行脱产或半脱产 3.实习带教 2学时/生/周 4.毕业论文: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3学时/生/周 5.其它教学:包含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病理外检、临床技能培训及其考核等 1.病理外检 1学时/次; 2.教学查房、病例讨论、专题讲座、出科考核 2学时/次; 3.临床技能培训或考核 3学时/半天、5学时/全天 6.辅导答疑:有计划与记录,并经学院(部)审核认定 5学时/天 7.批改病历 0.12学时/份 8.试卷命题 20学时/份(A1与A2卷算作完成一份试卷) 9.考试监考:指期末、期中等计划课时外的考试监考 2学时/次 (不含平时测验) 10.试卷评阅:含期末、期中与平时测验 0.25学时/份 11.试卷分析:期末试卷分析 3学时/份 12.备课试讲:参加集体备课、试讲情况 1.主讲或试讲 2学时/次;2.参加 1学时/次 13.课表编制:编制教学进度表和见实习轮转表 0.5学时/份 14.培养教师:指导与培养青年教师 18学时/人/学期 15.评教评学:教学督导、同行听课、观摩学习等评教评学活动情况(有听课或学习记录) 0.5学时/次(以1学时为1次基本活动单元) 16.教学档案:教师个人教案、讲稿及课件;学生考勤与平时成绩、见习及实习带教记录;教学总结、教学日志等教学相关文件等 按要求完成 2.课程建设 1.组织或参与编写、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20学时/课程 2.课程中心平台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应用情况* 30学时/课程 3.组织或参加试题库建设情况(含更新与维护) 题数*0.05学时 4.开设“精品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 10学时/讲 5.参加教材建设规划及教材编写工作 1.国家级规划教材(人卫版、高教版) 5学时/万字+主编30学时/副主编20学时; 2.其它出版社教材按国家级规划教材相应分数的50%计 3.指导学生 1.指导学生开展大创项目、课外科研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心理辅导、社会实践及社团活动等* 3学时/生/项 2.指导大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 2学时/篇 3.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 1.学业导师:2学时/生/学期; 2.专业导师:3学时/生/学期 4.教研项目 1.组织或参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30学时/项 2.撰写并发表教学论文 1.CN刊物 10学时/篇; 2.核心刊物 15学时/篇 3.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 30学时/人 5.教学管理 担任临床教学单位领导、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秘书、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等教学管理工作 1.单位领导45学时/学期 2.教研室主任 36学时/学期 3.教研室副主任、秘书、专业或课程负责人 24学时/学期 (多项兼职不可兼得,以最高学时数项计) 5.清正廉洁 15分 1.廉洁奉公 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 8 2.勤俭节约 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3 3.廉洁自律 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医、廉洁从教的其他有关规定。 4 备注:* 为参加者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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