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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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4-07-14 06: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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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清府函〔2020〕184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清城区行政区域全域。包括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

(二)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自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五、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六、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七、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清府〔2019〕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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