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聚焦】新租赁准则应用锦囊:识别租赁资产之光缆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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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聚焦】新租赁准则应用锦囊:识别租赁资产之光缆使用合同

2024-07-04 20: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分析:

 

情形一:甲公司与公用设施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光缆使用合同,符合“存在一定期间”要素;但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仅可使用光缆中总传输容量为10根光纤的部分传输容量(相当于3根光纤的容量),且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的光纤容量与其余光纤容量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亦不代表该光缆的几乎全部容量,因此在情形一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该合同中不包含租赁。

 

情形二:首先,甲公司与公用设施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光缆使用合同,符合“存在一定期间”要素;其次,合同明确指定甲公司有权独家使用三根特定的且物理上可区分的光纤,公用设施公司不可因修理、维护或故障以外的原因替换光纤,这表明在情形二中存在三根已识别的光纤,即存在可识别资产;最后,由于甲公司有权独家使用并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光纤来传输流量,包括传输哪些数据以及传输多少数据,表明甲公司有权获得使用期间内这三根光纤所产生的所有经济利益并有权主导其使用,即公用设施公司向甲公司让渡了使用期间内控制这三根光纤使用的权利。因此,在情形二中,该合同包含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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