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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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0-17 19: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修订《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2014﹞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2015﹞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经学校讨论通过《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

                                   2016-12-08

 

 

 

 

 

 

 

 

 

 

 

 

附件

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的报销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差旅费主要是指我校师生员工(以下简称:出差人员)离开上海市在国内开展调研、参加会议和培训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项目)需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报经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按照精简高效、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合规使用经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上海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院士)/公务舱

凭据报销

局级人员、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教职工、学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部级人员、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学校参照上海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分地区制定《上海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表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定额包干,不再报销出差地发生的餐饮费。

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上海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采取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与发票据实报销二选一的办法。

选择按标准包干,则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单独报销出差地发生的公交车、地铁、出租车、轮渡费等;

选择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则不再包干报销出差期间的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与学校差旅费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同一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上海大学国内出差审批单》(附表二)以及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写《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单》(附表三).

第十六条《上海大学国内出差审批单》的审批权限为:

(一) 在维持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由出差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学院(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若学院审批权限需要分级下放到系,需制定授权审批制度,报财务处备案。

(二) 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由出差人所在的项目组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根据学校管理条例已填写"上海大学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申请表"的,可提交审批后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 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特殊情况下,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全额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需提供往返票据。仅单程票据或行程不连续的,须在"情况说明栏"书写真实理由后方可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须在"情况说明栏"书写真实理由)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 住宿费应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 无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须在"情况说明栏"书写真实理由后方可报销住宿费。

(三)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员则应向宾馆索要住宿清单。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出差当天返回的,凭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一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且申请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出差期间由对方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须提交对方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2、开展野外调研、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矿区作业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监测站、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章)确认情况属实。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所发生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住宿费(统一安排的宾馆)、注册(会务)费、培训费等,在差旅费预算内据实报销。

举办方统一承担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统一安排且食宿费用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需提供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的说明,与差旅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起填写《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单》,凭发票和租车合同报销,按规定凭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费,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需要自驾车去外省市开展科研活动的,发生的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应在经费预算允许开支的范围内,与差旅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起填写《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报销单》,同时按规定凭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费。

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乘坐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凭票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发放其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参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国内差旅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飞机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住宿费、注册(会务)费、培训费等原则上应使用银行转账、公务卡(需附消费记录)等方式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须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以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处对各学院(部门、项目)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会同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问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出差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探亲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其目的地可直通火车的按火车硬座(无普通列车的按动车二等座)标准予以报销;无直通火车的,乘坐火车的路段按火车硬座(无普通列车的按动车二等座)标准报销,乘坐长途汽车的路段按长途车票报销。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条款所适用的报销对象为符合学校人事处关于职工探亲规定的员工。

第三十条 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随同调入的无工作单位的家属,其城市间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调入人员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上大内〔2014〕92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上海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

部级人员、院士

局级人员、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以上人员

其余教职工、学生

北京、上海

1100

700

500

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

900

600

450

其余省市

800

5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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