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员工被迫辞职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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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员工被迫辞职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2023-03-14 04: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很多小伙伴工作中肯定都遇到过用人单位拖延发放工资,明明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但每次都拖到15日,甚至是20日才发,苦不堪言。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用人单位迟延几日发放工资,此种情形下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呢?

举个例子:小张于2020年6月入职强盛公司从事销售员职位,与公司约定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最迟不得超过20日发放上月工资。小张入职后,公司每月基本都是20日左右向其发放工资。

2021年6月20日,小张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19200元(小张在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仲裁委裁决后不予支持,小张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回到案例: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公司与小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前者于每月10日前向后者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但公司在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实际在每月20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5日向小张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即上述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法院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据此,小张关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何?其实《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一种法定的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仅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此外,《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显然“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给劳动者当月的工资,而且《劳动法》所谴责的是能够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不支付的“无故拖欠”行为,比如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存在主观恶意,或者拖欠情形比较恶劣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并不鼓励劳动者一旦工资迟发几日就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不然对企业的发展不利,也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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